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的实施办法
发表时间:2017-12-21 11:08编辑:院长办公室
稳定的教学秩序是提高教学质量的基本保证。为了加强教学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减少各类教学事故的发生,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并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教学事故的认定
“教学事故”是指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在教学活动(教学、教学管理、教学保障等)中,由于行为人的过失,违反学院有关规定,破坏了学院的正常教学秩序,对正常教学工作、教学活动、教学质量造成不良影响,给学院、学生及相关人员带来一定损失的行为。
根据不同的教学环节,教学事故分为二类:日常教学活动类,考试工作违规类;根据事故的性质和造成的影响程度,教学事故分为三级:一级(重大)教学事故,二级(较大)教学事故,三级(一般)教学事故。
教学事故的认定标准见附件1、2。
二、教学事故的处理原则
教学事故一经认定,则按下列原则进行处理:
1.教学事故的责任人向本单位提出书面检讨;对三级事故责任人在分院、部、处内通报批评;对一、二级事故责任人在全院通报批评,视其事故影响、损失的大小由人事部门给予适当的行政处分。
2. 扣发一级教学事故的主要责任人当月工资2000元,二级教学事故的主要责任人当月工资1000元。
3.一年内累计发生一、二级教学事故两起或三级教学事故四起的单位,由分院、部、处负责人向学院提出书面检查、扣发该单位主要负责人当月工资2000元,并取消该单位事故发生当年评选先进集体资格。
4.一学期内累计发生两次三级教学事故的责任人按发生一次二级教学事故处理;一学期内累计发生两次二级教学事故的责任人按发生一次一级教学事故处理。
5.教学事故发生后,事故责任人应立即向所属单位报告事故发生经过,逾期三日视为故意隐瞒不报,将加重处理;任何人均有权向教务处举报教学事故;各分院、部、处以任何形式发现一、二级教学事故必须在十日内调查处理完毕并上报教务处,隐瞒不报或超出期限或处理不当,将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三、教学事故的认定与处理程序
1.教学事故发生后,事故认定单位要指定专人进行调查核实。
2.事故认定单位初步认定事故级别并填写《长春理工大学光电信息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审批表》(附件3)报教务处认定,备案。
3.经教务处认定为三级教学事故的,交由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处理;经教务处认定为一、二级教学事故的上报学院主管领导。最后认定为一、二级教学事故的,由教务处向全院发出通报并报告人事部门备案。由人事部门做出相应的处理。
四、附则
1.本办法适用于我院专任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教学保障人员和外聘兼职教师。
2.本办法解释权归学院教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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