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理工大学光电信息学院 处科级干部选拔任用管理实施办法
发表时间:2016-12-08 14:11编辑:人事处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调动处科级干部工作的积极性,实现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管理,努力建设一支政治信念坚定、勤政务实、敢于担当的高素质处科级干部队伍,以
促进学校建设的快速发展,结合民营高校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选拔任用处科级干部的原则
(一)注重能力、实绩优先的原则;
(二)德才兼备、不拘一格的原则;
(三)能上能下、动态管理的原则;
(四)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选拔任用学校处科级领导干部,
选拔任用处科级非领导职务干部参照本办法执行。 选拔任用学校党组织负责人、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的处科级干部按照有关章程并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培养、选拔、任用、管理处科级干部在学院领导班子领导下进行,由人事处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选拔任用条件
第五条 处科级干部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在政治上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积极执行学校的决议,政治立场坚定。
(二)在思想上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思想解放、实事求是, 有与时俱进、大胆改革的精神,热爱光电信息学院。
(三)在工作上要具有拟任岗位的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管理能力、组织协调能力、 开拓创新能力和一定的语言、文字表达能力;具有适应岗位需要的专业知识或对岗位
职责有深邃的理解;工作踏实肯干,任劳任怨,本职工作业绩突出,年度考核优秀。
(四)在作风上能够发扬民主、善于团结共事,有大局意识,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敢于担当,清正廉洁。
(五)身体健康,能承担拟任岗位工作。
第六条 提拔任用处科级干部应具备下列基本资格
(一)提拔任用正处级领导职务,应在副处级岗位(包括主持工作)工作两年以上;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具有博士学位;提拔副处级领导职务,应在正科级(包括主任科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包括脱产学习的在读博士);担任处级职务的党务干部要有三年以上党龄;担任处级职务领导干部要有五年以上工龄,三年以上院龄;担任处级职务领导干部的年龄要求原则上能工作满两届。
(二)提拔担任科级职务(包括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下同),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后勤管理岗位可放宽至大专学历。
提拔正科级职务应具备下列基本资格之一:
1. 硕士研究生毕业, 工龄满三年并在学校工作两年以上;
2. 大学本科毕业, 工龄满五年并在学校工作三年以上;
3. 大学专业毕业, 工龄满七年并在学校工作五年以上;
4. 任副科级职务两年以上;
5. 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两年以上。
提拔副科级职务应具备下列基本资格之一:
1. 硕士研究生毕业,工龄满二年并在学校工作一年以上;
2. 大学本科毕业,工龄满三年并在学校工作两年以上;
3. 大学专科毕业,工龄满五年并在学校工作三年以上。
第七条 处科级干部一般应逐级提拔,特别优秀或工作特殊需要的干部,可以突破任职资格规定或越级提拔担任领导职务。破格提拔的干部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领导班子结构需要或领导职位有特殊要求;
(二)专业性较强的岗位或重要专项工作急需的,在急难险重工作任务中表现突出或对学校做出重大贡献。
第三章 推荐、考察
第八条 人事处根据工作需要和中层班子建设实际,对直属单位、部门领导班子进行分析研判,提出启动干部选拔任用的工作意见,向院长汇报后在一定范围内酝酿,形成工
作方案。
第九条 选拔任用处科级干部,要经过民主推荐。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推荐结果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
第十条 处科级干部实行任期制,每届三年。整体任期届满,民主推荐按照学校处级职位设置全额定向推荐。
第十一条 任期届满选拔干部实行竞争上岗。届中出现正职空缺,学校要指定一人主持工作。
第十二条 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在学校领导班子领导下进行,由人事处组织实施,应经过下列程序:
(一)公布职位、资格条件、基本程序和方法等;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年终考核结果三年内有两次在基本合格档次的属于资格不合格;
(三)民主推荐,机关、教辅、后勤等单位处级干部在一定范围内民主推荐测评,教学单位干部在本单位进行,不称职率达到三分之一的, 取消竞聘资格;
(四)学校组成竞聘委员会,负责竞聘演讲工作并逐一给出成绩;
(五) 科级干部有院长办公会审定,处级干部由院长办公会研究通过后报董事长批准。
第十三条 主任科员晋升副处级调研员,副主任科员晋升主任科员、科员晋升副主任科员按照一定比列参照第十二条执行。
第十四条 教学单位换届时对行政主要领导实行定向考核,同时积极吸纳社会优秀人员来校任职。
第十五条 教学单位教研室主任、图书馆部主任应具有高级职称,副主任应具有中级职称。产生方式:按照学校确定的职数由基层单位领导班子集体决定,报人事处备案。
第四章 任职
第十六条 处科级干部根据工作岗位性质实行聘任制和选举制。
第十七条 实行任、免职谈话制度,对新任、免职人员学校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学校对干部做出决定的第二个月执行任免后新岗位工资。
第十八条 处科级干部任免手续由人事处办理,同时填写《干部任免审批表》,存入本人档案。
第五章 免职、辞职、降职
第十九条 处科级干部有系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免去现职:
(一)达到退休年龄界限, 处级领导干部换届时已干满六年不能任满一届,转任同级调研员;
(二)受到责任追究应当免职的;
(三)辞职人员;
(四)在党组织或群团组织换届选举中落选的;
(五)离职学习期限超过半年的;
(六)因身体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七)在干部年度考核、换届考察中, 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二分之一,学校领导班子认定不称职的;
(八)因工作需要或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第二十条 实行处科级干部辞职制度
辞职包括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
处科级干部因个人意愿可以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辞职应向人事处提出书面申请,由校院长办公会审批,未经批准不得擅离职守。
处科级干部因工作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对重大事件负有重要责任,不宜担任现职,本人应主动提出辞去现任职务。
学校根据干部在任职期间的表现或本单位事业发展状况,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职务, 拒不辞职的,应免去现职。
第二十一条 实行处科级干部(实职)降职制度。
干部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工作能力弱,受到组织处理或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务的,应降职使用。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标准执行。
第六章 管理培训
第二十二条 处科级干部实行学校统一管理,对科级干部的任免交流,干部所在单位要有明确意见。各单位主要领导是本单位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的第一责任人。
第二十三条 努力加强干部队伍的培训,采取集中培训或以会代训,每年科级以上干部集中培训不少于两天,创造条件选送干部参加上级党校和行政管理学院的培训。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与上级规定有抵触时,按照上级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长春理工大学光电信息学院
2016 年 12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