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理工大学光电信息学院员工聘用合同管理规定
发表时间:2012-05-21 11:34编辑:人事处
为依法办学,规范管理,认真做好聘用合同管理工作,真正建立起人员能进能出、岗位能上能下、薪酬能高能低,充满生机和活力的人事管理新机制,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教师法》、国发〔1978〕104号《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前提下,结合我院人事、教学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原则、适用范围、时限及期限
(一)原则:“以岗定员、科学管理、客观考核、择优聘用”。
(二)适用范围:学院拟聘或续聘员工。
(三)适用时限:合同期内。
(四)合同期限:专职专任教师聘期一般为三年(特殊情况由人事处酌情把握聘用期限),其他岗位(党群、行政、教辅、后勤)聘期为一年。
聘任截止日不超过其法定退休时间。
二、各岗位合同首签、续签、终止、解除的条件
(一)专职专任教师岗位
1、聘用合同首签需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新进人员):
⑴学历、专业、业务素质、身体条件符合学院及用人单位要求;
⑵试用期满通过学院及用人单位对师德、业务能力及工作表现等方面的考核。
2、聘用合同续签需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⑴师德高尚能够得到领导、同事、学生认可,爱岗敬业、廉洁自律;
⑵具有普通高校教师任职资格;
⑶根据《长春理工大学光电信息学院主讲教师资格认定及管理办法》规定,2013年1月1日后续签聘用合同的,应具有我院规定的主讲教师资格条件;
⑷年龄:不超过《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规定的退休年龄;学科专业带头人、特聘教授、督导、分院院长、教授、副教授按《长春理工大学光电信息学院员工退休、离职规定》执行;
⑸考核:年度考核三年内均为称职或以上;达不到上述条件的,人事处将酌减聘用时间直至解除聘用合同。
⑹年度工作量符合学院要求,教学工作得到绝大多数学生认可,无一级(重大)教学事故发生;
⑺合同期内严格遵守国家、地方法律法规及学院各项规章制度;
⑻勤奋工作,根据《员工考勤管理规定》,迟到、早退、病事假及旷勤未超过规定底限的(每月累计迟到、早退5次,每学期事假10天,每学期累计旷勤5天);
⑼身体情况能适应工作岗位的。
3、根据《劳动法》第四章第四十四条规定,属于下列条件之一的聘用合同即行终止:
 ⑴合同期满的;
  ⑵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⑶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⑷所在单位、部门被撤销或解散的;
⑸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4、发生下列条件之一的,由人事处报院领导班子讨论通过后,即行解除聘用合同:
⑴到2013年1月1日不具备高校主讲教师资格的;
⑵年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⑶考核:考核结果连续两年为基本称职或当年不称职的;
⑷所在单位、部门提出,经学院考察认定确实不适合岗位工作的;
⑸学生评教差,教学工作得不到绝大多数学生认可,经同行、专家、领导考查确认教学能力差的;
⑹聘期内发生二次一级教学事故(两次二级教学事故相当于一次一级教学事故)的;
⑺合同期内给学院声誉造成恶劣影响(经学院领导班子会研究确定)或给学院造成财产损失一万元及以上的;
⑻严重失职、营私舞弊,损害单位经济效益;严重违背职业道德给单位造成极坏影响的;
⑼学历、学术、职称造假,骗取相应待遇和奖励的;
⑽不勤奋工作,根据《员工考勤管理规定》,迟到、早退、病事假及旷勤超过规定底限的(每月累计迟到、早退5次,每学期事假10天,每学期累计旷勤5天);
⑾不廉洁,经纪检监察部门核定确认有吃、拿、卡、要行为的;
⑿思想道德差,品质恶劣,缺少职业道德,严重违反学院规章制度的(经学院领导班子会研究确定);
⒀身体情况不能适应工作岗位的;
⒁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解除聘用合同:
(一)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二)其他岗位
1、聘用合同首签需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新进人员):
⑴学历、专业、业务素质、身体条件符合学院及用人单位要求;
⑵试用期满通过学院及用人单位对思想品德、业务能力及工作表现等方面的考核。
2、聘用合同续签需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⑴思想品德高尚,能够得到领导、同事认可,爱岗敬业、廉洁自律;
⑵具备承担岗位工作职责的能力,且工作量饱满,工作能力得到领导、同事认可的;
⑶年龄: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⑷考核:年度考核结果为称职或以上;基本称职视情况缩短续聘期限;
⑸合同期内遵守法律法规及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
⑹勤奋工作,根据《员工考勤管理规定》,迟到、早退、病事假及旷勤未超过规定底限的(每月累计迟到、早退5次,每学期事假10天,每学期累计旷勤5天);
⑺身体情况能适应工作岗位的。
3、根据《劳动法》第四章第四十四条规定,属于下列条件之一的聘用合同即行终止:
⑴劳动合同期满的;
  ⑵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⑶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⑷所在单位、部门被撤销或解散的;
  ⑸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4、发生下列条件之一的,由人事处报院领导班子讨论通过后,即行解除聘用合同:
⑴承担岗位工作职责能力差,经常不能按照要求完成工作任务,工作质量达不到要求和标准,影响本单位、部门工作开展的,经所在单位提出解聘意见的;
⑵年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⑶考核:年度考核结果连续两年基本称职或当年不称职的;
⑷合同期内给学院声誉造成恶劣影响(经学院领导班子会研究确定)或给学院造成财产损失一万元及以上的;
⑸因机构精简或岗位撤并等因素造成无岗且不服从学院调整工作岗位的;
⑹不勤奋工作,根据《员工考勤管理规定》,迟到、早退、病事假及旷勤超过规底限的(每月累计迟到、早退5次,每学期事假10天,每学期累计旷勤5天);
⑺违反工作规定和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
⑻弄虚作假,骗取待遇和荣誉的;
⑼不廉洁,有吃、拿、卡、要行为的;经纪检监察部门核定确认,情节较为严重的(由院领导班子讨论确定);
⑽无理取闹、打架斗殴、恐吓威胁单位领导,严重影响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的;
⑾贪污、盗窃、赌博、营私舞弊情节严重的;
⑿思想道德差,品质恶劣,缺少职业道德,严重违反学院规章制度的(经院领导班子研究确认);
⒀身体情况不能适应工作岗位的;
⒁其他严重错误的;
⒂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解除聘用合同:
(一)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三、合同期满续签聘用合同程序
(一)专职专任教师岗位:
1、申请人在合同期满前15个工作日填写《长春理工大学光电信息学院教师岗位合同期满考核表》对合同期内工作进行自我总结。
2、申请人所在科室提出审查意见。
3、申请人所在单位明确是否续签初步意见。
4、业务监管、主管部门审查意见。
(1)人事处:负责对学院专职专任教师年度考核结果、考勤、执业资格、主讲教师资格等情况进行核查、确认并提出意见。
(2)督导组:负责对教师教学能力进行评价。根据学院、分院领导、本组人员及辅导员日常听课情况与学生对教师教学情况的信息反馈,对申请人的教学工作作出评价,评价结果分为优、良、中、差四个等次。对于近一年评教结果为差的要进行进一步考核,并提出意见。
(3)教务处:负责对教师的工作量、工作业绩、奖惩情况、教学事故等予以登记确认,提出意见。
(4)财务处对遵守财经纪律情况进行核查、确认。
(5)资产处对资产使用情况进行核查、确认。
(6)纪检部门对廉洁自律情况进行检查、确认。
5、上述意见统一由人事处负责核定,业务监管、主管部门均无异议的人事处将与员工办理相关手续,如业务监管、主管部门有不同意见的,人事处将进行调研并与该员工进行约谈同时记录在案,形成意见提交院长办公会讨论。如员工有异议并提出明确证据的,人事处将深入相关部门予以核实,待事实清楚后再提出具体处理意见。
(二)其他岗位:
1、申请人在合同期满前15个工作日填写《长春理工大学光电信息学院其他岗位合同期满考核表》对合同期内工作进行自我总结。
2、申请人所在科室负责对申请人年度内出勤情况、工作岗位职责履行情况、工作目标完成情况等方面综合表现对其进行客观评价。
3、申请人所在单位根据科室意见及平时表现对申请人进行综合评定,明确提出是否续签意见。
4、业务监管部门意见
⑴人事处提出意见。
⑵财务处对遵守财经纪律情况进行核查、确认。
⑶资产处对资产使用情况进行核查、确认。
⑷纪检部门对廉洁自律情况进行检查、确认。
⑸保卫部门对遵纪守法情况进行检查、确认。
5、上述意见统一由人事处负责核定,业务监管均无异议的人事处将与员工办理相关手续,如业务监管部门有不同意见的,人事处将进行调研并与该员工进行约谈同时记录在案,形成意见提交院长办公会讨论。如员工有异议并提出明确证据的,人事处将深入相关部门予以核实,待事实清楚后再提出具体处理意见。
四、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附件1:专职专任教师岗位合同续签流程;
附件2:其他岗位合同续签流程;
附件3:长春理工大学光电信息学院教师岗位合同期满考核表;
附件4:长春理工大学光电信息学院其他岗位合同期满考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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