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完善长春理工大学光电信息学 院董事长办公会会议机制,充分体现董事长根据董事会授权行使职权 和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长 春理工大学光电信息学院董事会章程》,结合《长春理工大学光电学院章程》,制定本会议制度。
第二条 董事长办公会是董事长在董事会闭会期间依法履行职能的制度,是董事长代表董事会在日常工作中定期检查和考核学院各级 干部听取各方面工作汇报,检查和调研一段时间内学院主要工作情况及对下一阶段工作进行指导、督促而安排的会议。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三条 董事长办公会议的议事范围主要包括:
(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与发展的路线、方针、政策, 对学院全局工作做出重要指示、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二)制定学院办学方针、指导思想、重大改革等的决定,批准具 体的工作计划和实施办法,进行工作部署。
(三)制定学院发展规划、学院总体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规划,批准学院年度工作计划、校内机构设置方案、财务预决算方案、人力资源配置方案,研究确定副处级以上干部的任免,对外重要协议合同签署等;
(四)研究确定年度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五)研究确定学院有关收费标准。
(六)审核学院有关财务、资产管理办法确定的范围,审议预算外 资金使用、贷款申请、仪器设备购置、大宗物资采购及资产处置等事宜。
(七)听取学院全局工作重要事项的汇报,就各单位部门请示中需董事长批准的事项作出决议。
(八)研究需由董事长办公会议处理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议事程序
第四条 董事长办公会议召开前,由董事长办公室向会议参加成员下发议题。
第五条 办公会议的议题,由董事长办公室提前两天向董事长及院领导征集。内容包括:需讨论决定的问题,解决问题的建议或方案。材料应重点突出,短小精炼。由董事长根据议题,确定会议议题及日程。
第六条 除临时召集的会议外,董事长办公室应于开会前一天将会议通知(时间、地点、议题等)和书面材料送达与会人员和相关单位。 第七条 董事长办公会议原则上不临时增加议题。确需临时增加议题的,应征得董事长的批准。
第八条 董事长办公会议具体时间由董事长确定。如遇重大或急办事项可随时举行。
第九条 董事长办公会议参加成员为:董事长、学院董事、院长、党委书记、学院顾问、院班子其他成员。董事长办公室人员和由董事长指定的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条 董事长办公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成员,需要向董事长请假。
第十一条 董事长办公会议议题涉及到有关单位的,必要时可通知 相关单位负责人列席,在讨论到该项内容时进入会场,讨论完毕后退场。
第十二条 董事长办公会议执行回避制度,凡涉及与会者配偶、子女、姻亲关系利益问题的,有关成员应该回避。
第十三条 董事长办公会议召开期间,董事长办公室负责做好会议记录等相关的会务工作。
第十四条 董事长可针对某些重要工作的需要,深入基层组织召开 董事长现场办公会。由董事长办公室根据需要,组织相关人员参加。
第十五条 董事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为一题一议。由成员就议题作 简要说明,列席会议的有关同志作必要的汇报,与会成员就该议题充分发表意见。董事长征求与会成员意见后,归纳集中议事结论,做出决定或决议。
第十六条 董事长办公会议议事,在重要问题上发生严重分歧时, 如无时间要求,可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下次再议。
第四章 决议的传达、督办与执行
第十七条 董事长办公会议议事结果,由董事长办公室整理形成会议纪要,经董事长签发后,印发给学院董事、学院领导。
第十八条 对未能出席会议的成员,会后董事长办公室要将会议纪要及时送阅。
第十九条 董事长办公会议议事情况,凡涉密事项,要严格保密,违者追究责任。
第二十条 董事长办公会议形成的决议,院内各单位和有关人员必 须认真贯彻执行。会议成员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但必须无条件执行。
第二十一条 在遇到新情况、新问题,不适宜或不可能按照原决定执行时,应提交董事长办公会议复议。紧急情况可由董事长进行调整。在下次董事长办公会议上通报。
第二十二条 董事长办公会议决定的事项,由院长根据分工负责的原则,在分管范围内予以落实。形成的决定需由有关部门执行时,由董事长办公室根据会议纪要内容发出“董事长办公会议督办通知单”,经董事长签发后,通知有关单位和人员执行。有关单位和人员要将决定执行情况及时反馈给董事长办公室。由董事长办公室向董事长汇报。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董事长办公会会议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审议决定事 项,学院行政班子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超出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审议 决定的事项,应在两周内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由董事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