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理工大学光电信息学院 院长办公会议制度
发表时间:2016-05-13 14:22编辑:院长办公室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施依法治院,保证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加强院长办公会议的组织和管理,提高会议的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学院章程规定,我院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    
第三条 在董事会的统一领导下,院长全面负责学院的行政、教学、科学研究、学生、后勤等管理工作,副院长协助院长工作。
第四条 院长办公会议是院长行使职权、履行职责,组织实施学院有关决议,研究和处理学院行政工作重要事项的工作会议。
 
                                       议事范围
 
第五条 院长办公会议的议事范围主要包括:
(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与发展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上级部门关于行政工作的重要文件、会议精神或重要指示,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二)贯彻落实董事会关于学院办学方针、指导思想、重大改革等的决定,研究制定具体的工作计划和实施办法。
(三)实施董事会制定的学院发展规划、拟定年度工作计划、院内机构设置方案、财务预决算方案、学院总体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规划、资源配置方案、重要协议等。
(四)研究确定以学院发文形式提交上级部门或向院内发布的重要文件、规章制度等;讨论决定教学、科研产业、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国际合作与交流及行政管理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和重要事项,对其中应由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的问题和事项,提请教职工代表大会决定或审议。
(五)审定年度人员补充计划和人事调配事宜;审定教职工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和职务聘任;讨论决定聘用名誉教授、兼职教授、客座教授和授予其他荣誉称号的人员。
(六)审定学院年度招生计划、收费标准和毕业生就业方案。
(七)根据国家法律和有关规定,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对学生和教职工实施行政奖励或处分。
(八)根据学院有关财务、资产管理办法确定的范围,审议预算外资金使用、贷款申请、仪器设备购置、大宗物资采购及资产处置等事宜。
(九)听取各学院、部(处)有关重要事项的汇报,就各学院、部(处)请示中需协调解决或需要院长批准的事项作出决议。
(十)讨论处理工会、教代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以及关系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
(十一)研究需由院长办公会议处理的其他工作。
 
                                       议事程序
 
第六条 院长办公会议召开前,由院长办公室向会议参加成员征询议题,汇总后报请院长或院长指定的副院长审定。
第七条 凡提交院长办公会议的议题,有关部门应在会前2天向院长办公室报送书面材料。内容包括:需讨论决定的问题,解决问题的建议或方案。材料应重点突出,短小精炼。
第八条 除临时召集的会议外,院长办公室应于开会前一天将会议通知(时间、地点、议题等)和书面材料送达与会人员和相关单位。
第九条 院长办公会议原则上不临时增加议题。确需临时增加议题的,应征得会议主持人的批准。
第十条 院长办公会议原则上每周举行一次,具体时间由院长确定。如遇重大或急办事项可随时举行。
第十一条 院长办公会议参加成员为:院长、副院长、院长助理,院长办公室主任和由会议主持人指定的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二条 院长办公会议由院长召集或主持,院长因故不能参加时,由院长指定的副院长召集或主持。
第十三条 院长办公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举行,讨论重要问题、做出重大决策时,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参加。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成员,需要向主持人请假,在可能情况下可以事先对议题留下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 院长办公会议议题涉及到有关单位的,必要时可通知相关单位负责人列席,在讨论到该项内容时进入会场,讨论完毕后退场。
第十五条 院长办公会议执行回避制度,凡涉及与会者配偶、子女、姻亲关系利益问题的,有关成员应该回避。
第十六条 院长办公会议召开期间,院长办公室负责指派专人做好会议记录等相关的会务工作。
第十七条 院长可针对某些重要工作的需要,深入基层组织院长现场办公会。院长现场办公会由院长或院长委托的副院长召集或主持。院长办公室根据会议主持人的指示,组织相关人员参加。
第十八条 院长办公会议议事,一题一议。由提出议题的成员就议题作简要说明,列席会议的有关同志作必要的汇报,与会成员就该议题充分发表意见。主持人征求与会成员意见后,归纳集中议事结论,做出决定或决议。
第十九条 院长办公会议议事,在重要问题上发生严重分歧时,如无时间要求,可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下次再议。
 
                                        决议的传达、督办与执行
 
第二十条 院长办公会议议事结果,由院长办公室整理形成会议纪要,经会议主持人签发后,印发给院领导,必要时可印发有关单位直至院内各单位。
第二十一条 对未能出席会议的成员,会后院长办公室要将会议纪要及时送阅,必要时还可由会议主持人向其转告会议重要事项的议事情况和结果。
第二十二条 院长办公会议议事情况,凡涉密事项,要严格保密,违者追究责任。
第二十三条 院长办公会议形成的决议,院内各单位和有关人员必须认真贯彻执行。会议成员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但必须无条件执行。
第二十四条 在遇到新情况、新问题,不适宜或不可能按照原决定执行时,应提交院长办公会议复议。紧急情况可由院长征求有关院领导意见后进行调整,但应在下次院长办公会议上通报。
第二十五条 院长办公会议决定的事项,由院领导根据分工负责的原则,在分管范围内予以落实。形成的决定需由有关部门执行时,由院长办公室根据会议纪要内容发出“院长办公会议督办通知单”,经主管院领导签发后,通知有关单位和人员执行。有关单位和人员要将决定执行情况及时反馈给院长办公室,由院长办公室向院长或主管副院长汇报。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由院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