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管理规定
发表时间:2017-12-21 10:10编辑:院长办公室
第一条 学院提倡和支持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勤工助学活动由院学生工作处协调、管理和指导。由学生工作处及各分院负责组织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学校依法保护学生以诚实劳动获得的收入。
第二条 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主要内容是与专业学习相结合的科学技术和文化服务,有利于培养劳动观念和自强自立精神。学生依据学校和工商行政管理规定可有组织地从事以勤工助学为目的的经营性科技开发和自我服务活动。
第三条 各分院要成立学生勤工助学领导小组,小组成员由3—5人组成,要有一名学工教师分管此项工作,以便经常保持联系处理有关工作。
第四条 聘用学生勤工助学必须签订合同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和违约的处理等有关内容,处理好用工部门和勤工助学同学的关系,以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不能影响学习,除寒暑假外,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时间一般每周不超过16小时。
第六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上岗前应经过短期培训,进行必要的职业道德教育,交待需要从事工种的内容、要求、工作时间、纪律、酬金、劳动条件、安全措施等,并在工作中固定专人考勤、考核,加强检查和指导。
第七条 勤工助学岗位由学生处协调用工部门共同确定岗位和补助标准。
第八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必须由本人申请,分院推荐,用工部门同意,各分院应重点组织和推荐特困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并公布勤工助学岗位及勤工助学同学名单。
第九条 各分院每月向学生工作处报送勤工助学考核情况及勤工助学补贴明细表(此表一式三份),审核后,统一上报学院。
第十条 相对固定的工种,勤工助学告一段落或合同协议结束后,学生本人要进行小结,用工部门要作出鉴定,送学生所在分院保存,以后由分院送档案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一条 各分院、用工部门、学生工作处要紧密配合,做好学生勤工助学的组织工作和思想教育工作。通过勤工助学活动不但要解决学生生活困难问题,而且要帮助他们提高能力和思想认识,使他们健康成长,毕业后能更好地适应社会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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