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社团管理条例
发表时间:2017-12-21 10:15编辑:院长办公室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院学生社团的管理,繁荣校园文化生活,加强学生素质教育工作,促进校园精神文明建设,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学生社团联合会章程》及学院其它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学生社团,是指长春理工大学光电信息学院学生为实现成员的共同意愿和爱好而自愿组成,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群众性学生组织。学生社团应在社团联合会的领导下,建立组织机构和开展相应的活动。
第三条 学生社团必须服从社团联合会的领导和管理,在宪法、法律和校规校纪的范围内活动。
第四条 学生社团的成员必须是具有正式学籍的长春理工大学光电信息学院学生。
第五条 学生社团的宗旨和任务:学生社团应积极组织会员开展学习、科技、文体、社会实践、社会公益劳动等活动。 
(一)丰富校园文化,陶冶思想情操。
(二)占领业余阵地,提高专项技能。
(三)投身社会实践,引导会员成才。
 
第二章  学生社团的成立
 
第六条 学生社团成立前须由社团发起人(3人以上)和社团基本成员(20人以上)向社团联合会递交社团成立申请书,内容包括:成立社团的动机、目的,社团的活动宗旨、方式、会员范围、经费来源、近期工作设想及主要发起人的情况简介。
第七条 社团联合会根据成立申请书对社团进行调查、审核,根据校园文化建设的需要及社团发起人的组织能力决定是否准予成立。
第八条 准许成立的社团,应依据基本制度的规定,按照下列所属类别申请登记:
(一)学术科技类;
(二)文艺类;
(三)体育类;
(四)公益类;
(五)兴趣爱好类。
一个社团只可以选择一个类别,并报院团委备案。
第九条 准许成立的社团,应遵照社团联合会章程制定本社团章程,并上报社团联合会备案。学生社团章程应载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和宗旨;
(二)学生社团登记类别;
(三)活动范围和活动方式;
(四)组织机构以及权限;
(五)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六)负责人的职权、机构、决议证明的方法;
(七)财务会计制度及审核制度;
(八)章程的修改程序;
(九)实施章程的日期和其他需要注明的事项;
(十)社团终止程序。
第十条 准许成立的社团,应聘请一名社团指导教师,社团指导教师是社团聘请的在社团政治方向、社团活动、社团建设、社团管理等方面进行指导、帮助的具有本社团活动特长的我院在职人员,指导教师聘期为一年,可连任。指导教师每学期应至少指导或参加社团活动三次,由社团联合会备案。
第十一条 满足第八、九、十条的社团,社团联合会允许该社团注册成立,注册的主要事项包括:名称、指导教师、成立时间、参加人数、注册资金、活动宗旨、主要负责人等。
第十二条 学生社团一经正式注册成立,社团联合会将以公告或其他形式宣布其成立,并为其办理公章,发放会员证。
第十三条 学生社团在未经批准成立之前,不得以社团名义开展任何集体活动。
第十四条 学生社团名称必须冠以“长春理工大学光电信息学院. ×× 社团”字样,学生社团在举行任何活动期间的名称必须冠以“长春理工大学光电信息学院××社团”字样。名称在校内享有专利权,不得与在校内注册的其他学生社团的名称混同。
第十五条 学生社团在正式注册半年内属于考察期,如发生严重问题的,社团联合会经讨论后可责令其处理、整顿或解散。
第十六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社团不予成立:
(一)社团宗旨、活动范围、内容不符合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的;
(二)校内已经有性质相同或相似的学生社团,没有必要成立的;
(三)发起人受过校纪处分的;
(四)申请筹备时弄虚作假的;
(五)跨校、跨地区的社团;
(六)以籍贯为纽带的社团(如老乡会等)。
 
第三章  学生社团的注册
 
第十七条 学生社团每学年在指定日期内到社团联合会办理注册登记。
第十八条 学生社团办理注册申请书并填写注册登记表、社团基本情况调查表。内容包括:会员情况、组织机构、内部制度建设情况、经费使用情况、固定资产明细帐目及下一学期主要工作的计划或构想。
第十九条 社团联合会根据注册申请书,对社团进行调查,核实,决定是否对该社团进行注册。
第二十条 学生社团的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在一周内向社团联合会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章  学生社团的注销
 
第二十一条 学生社团在指定日期后的一个月内未到社团联合会进行注册登记的,视为该社团自动注销。
第二十二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向社团联合会申请注销登记:
(一)因社团难以维持而由社团成员大会决定解散的;
(二)分立、合并的;
(三)因其他原因需终止的。
第二十三条 学生社团提出注销申请登记,应当提交社团负责人签名、经成员大会通过的注销申请书。社团联合会组织对其财务进行检查。检查期间,学生社团不得开展活动。学生社团自检查之日起10天内向社团联合会办理注销登记。
第二十四条 学生社团出现下述情况中的一项或多项时,社团联合会有权根据实际情况注销该社团:
(一)社团活动违反宪法、法律、法规和章程的。
(二)组织内部管理混乱,经费出现漏洞的。
(三)社团本学期注册会员小于10人,无正式负责人和组织机构的。
(四)连续一学期不举行正式活动的。
(五)社团执行机构知道或应当知道社团成员利用社团名义从事非法活动而未予有效制止的。
(六)背弃社团宗旨,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进行整顿后仍不符合要求的。
第二十五条 被注销的社团在恢复注册之前不得以社团名义举行任何活动,其负责人在提出完善的改进方案并取得一定成效后,可向社团联合会递交注册申请书,重新注册。
第二十六条 在学生社团注销后的第10-15天内,社团联合会应以公告形式公布。
 
第五章  学生社团的负责人
 
第二十七条 新成立的社团,其负责人由社团发起人民主选举产生,并报社团联合会考核批准。
第二十八条 学生社团负责人是指社团正、副会长。学生社团负责人不得兼任财务负责人。
第二十九条 需要更换负责人的社团应上报社团联合会,经同意后通过民主选举方式产生,特殊情况社团联合会可直接任命,并上报团委批准。
第三十条 社团负责人不负责任,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学校纪律的,社团联合会有权进行罢免,并依以上产生办法产生新的社团负责人。由前任负责人直接任命的负责人,社团联合会不予承认,并追究前任负责人的责任;对擅自更替负责人从而造成财务、人事混乱,导致影响社团正常活动,情节严重的社团的主要负责人,院有关部门、院团委将追究其新旧负责人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得担任或继续担任社团负责人:
(一)在校期间曾受过校纪校规处分的;
(二)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撤职或社团被宣布解散,应当承担责任的;
(三)已在其他社团担任责任工作的。
 
第六章  学生社团的内部关系
 
第三十二条 长春理工大学光电信息学院学生有按任何一个社团的章程自由加入或退出该社团的权利。
第三十三条 任何会员享有与其他会员平等的权利,履行本条例和该会员所在社团的章程所规定的义务。
第三十四条 各社团负责人应带领各会员积极开展各项活动,并对该社团所有事务负责。
第三十五条 任何学生社团每学年只得对全体会员注册一次,每学年纳新后,必须召开大会,对全体会员进行注册。注册情况,所收取的会费必须按照本条例的规定上报和上交社团联合会。
第三十六条 退社和被开除的会员对该社团的财产丧失请求权。
第三十七条 凡各学生社团章程有规定的事项,则依章程;没有规定的,则由该学生社团上报社团联合会协商解决。
第三十八条 社团成员对社团做出的各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有保留和申辩的权利,但在决议的有效期限内,必须执行。
 
第七章  学生社团的社团活动
 
第三十九条 学生社团活动必须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的基础上,以丰富校园文化、陶冶学生情操、提高学生综合素质为宗旨,做到积极、健康、富有吸引力。
第四十条 学生社团的活动主要采取会长负责制,会长对所在社团的一切活动负责。
第四十一条 学生社团所开展的一切校内和校外活动必须事先报请社团联合会,由社团联合会讨论批准。
第四十二条 注册社团需在每学期初和期末分别向社团联合会上交一份本学期的活动计划和总结。计划内容包括:活动的初步方案、活动的覆盖面和预期效果、活动的预算等。总结内容包括:组织者情况、参与人数、活动内容、场地、活动效果以及经费结算情况等。
第四十三条 各社团的海报宣传均需社团联合会主管部门部长同意并登记,且重大活动必须报请并经社团联合会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四十四条 各社团举行各项活动前必须上交活动申请表后方可举办活动,并将活动重大进程随时向主管部门部长或分管副主席汇报。如有不妥处,社团联合会有权督促其及时改正,并在报账时向分管副主席上交活动小结、照片等成果及活动情况表。同时,各社团必须参加社团联合会的会议和组织的有关活动。
第四十五条 各社团不经上级组织同意,不得私自邀请任何媒体,进行校际邀请活动;不得进行任何大型集会(包括大型晚会)。各社团的内部出版物、音像、影像制品等,须经社团联合会和团委审核后方可对外发行、展览。但不得进行营利性操作。
第四十六条 学生社团在各章程、制度允许的范围内开展活动。但遇到重大问题,活动冲突时,必须服从社团联合会的协调和决定。
 
第八章  学生社团的财务
 
第四十七条 社团的活动经费主要来源包括:各类社团的成员会费、各类社团的校内外自筹经费。各社团允许在每学年纳新后根据会员人数收取一次性最高金额不得超过20元的会费。社团收取会费后,不得再向社团成员收取任何费用。如确实需要,则须向院团委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收取。
第四十八条 各社团所收会费和自筹经费原则上由社团自行使用。其中,会员费的5%须由社团联合会统一管理,社团联合会对每位会员统一收取制卡费。各社团通过合理合法途径获取的校内外赞助,除上交社团联合会5%外还必须向社团联合会登记备案,纳入社团财务检查范围。被注销的社团留下的经费由社团联合会统一支配,用于支持其他社团活动。各社团向社团联合会申请活动经费必须附上详细的活动计划和预算,社团联合会有权对预算进行修改。
第四十九条 活动的预算赤字未经社团联合会批准的,由主办的学生社团自筹经费解决。
第五十条 各社团必须健全财务制度,必须设专人对财务活动进行管理,对各笔经费的来源,管理,用途进行详细的记录,并至少保存一年。学生社团换届或更换负责人之前,社团联合会负责组织对其进行财务检查。
第五十一条 社团联合会有权定期或不定期的对各社团进行检查,而对财务情况混乱的社团,有权进行整顿,有权暂时停止其活动直至问题解决为止。
第五十二条 各社团不得进行经营性活动。赞助商冠名等商业活动事前必须上报社团联合会讨论后经团委批准。
第五十三条 学生社团活动经费的使用应符合学院有关的财务制度,不得购买诸如烟、酒等。
第五十四条 学生社团经费使用情况应定期向内部主要人员公开。
 
第九章  学生社团的评估和奖惩
 
第五十五条 学生社团的评估要求严格依据《长春理工大学光电信息学院学生社团工作量化评估细则》,进行量化评估。
第五十六条 学生社团的奖惩是社团联合会依据《长春理工大学光电信息学院学生社团工作量化评估细则》的评估,每学期对部分社团进行奖励或惩罚。
第五十七条 奖项设置:
(一)“社团之星”一名,通报表扬。
评选方法:在评估分数高于80分的基础上,所有社团中分数最高的即为“社团之星”。
(二)“优秀社团”九名,通报表扬。
评选方法:在评估分数高于60分的基础上,每类社团中分数最高的两名社团。(“社团之星”所在的类别只选出一名)
惩罚设置:
(一)警告处分,评估分数在50-59分的社团。
(二)通报批评,评估分数在40-49分的社团。
(三)整顿处分,评估分数在30-39分的社团。
(四)注销社团,评估分数在30分以下的社团。
第五十八条 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评为明星社团或优秀社团:
(一)有违反校纪校规的;
(二)不遵守本条例,财务严重混乱的;
(三)不服从社团联合会管理,缺乏组织性,积极性的;
(四)其它有悖于社团建设和发展的行为的。 
第五十九条 任何社团如对评估结果或奖惩结果有异议者,可与社团联合会直接取得联系,协商解决。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条 本管理条例的修改、终止和补充由社团联合会理事会根据学校有关规章制度的要求和实际工作的需要决定。修订后的管理条例提交理事会讨论认可后具体组织实施,特殊情况下,由社团联合会请示学校有关部门后,直接实施条例的修改、终止、补充,并及时向理事会通报。
第六十一条 凡其它规定和本条例相抵触的,以本条例为准。
第六十二条 有三分之一的委员提出修改或补充章程的要求时,可由理事会讨论后,交理事会表决。
第六十三条 本条例的解释权属长春理工大学学生光电信息学院社团联合会理事会。
第六十四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学生社团工作量化评估细则
 
为了规范社团活动,促进社团发展,加强社团联合会对各学生社团的管理与指导,同时使社团评优更加规范、科学,特制定本细则。
本量化评估细则不设基础分,满分100分。各社团严格按照《长春理工大学学生光电信息学院社团联合会章程》、《长春理工大学光电信息学院学生社团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进行活动并且考核分数达到60分的视为合格。
一、日常管理(40分)
(一)理事会出席情况(15分)
各社团负责人每学期须按通知出席理事会,全部按时出席者得15分。各协会会长如有事须找其直属主席团成员代会,并向社联有关人员说明,找其他人代会每次扣3分。迟到、早退每次扣2分。
(二)会员招收情况(15分)
1.服从社团联合会的领导,有序招收新会员,视表现情况加0-10分。
2.招收完毕后,依上报情况,是否及时准确加0-5分。
(三)社联活动支持(7分)
1.社联有活动时,协会需以出板、海报、编排节目等形式,支持社联工作,视支持程度得0-5分。
2.及时与社联沟通反馈信息意见者得0-2分。
(四)社团出版物(3分)
各社团新出版的内部刊物,内容均需上呈社联留档备案,视完成认真情况加0-3分。
二、社团活动与建设(60分)
(一)社团活动(40分)
1.各协会每学期至少要搞一次独立的活动。协会内部活动每项加3-8分;院级活动加5-10分;校际活动加10-15分。未上报或未经批准的活动不加分。同项活动多次举行按一次活动加分,但可酌情续加1-10分。本项总分上限30分。
2.视上报活动计划是否及时、属实,加0-5分。
3.活动完成后视是否及时上交活动总结及活动总结的完成情况加0-5分。
(二)社团内部建设(20分)
1.视社团内部组织机构是否完善、运作是否良好,有无混乱得0-8分。
2.账务清楚明了,无财务问题者视情况得0-8分。
3.社团建立自己网页,并连接至社团联合会网站上,根据网页建设、维护情况得0-4分。
三、额外奖惩措施
(一)日常管理
1.对理事会不予重视,不配合社联工作,态度恶劣者,扣5-20分。
2.正式会员均以持有社联发放的会员证为有效凭证,无证或持假证者,均为非会员,社联将不定期检查,如若发现协会有虚报人数情况,3人以内,每人扣10分,超过3人视为情节严重,取缔协会组建资格。
3.各社团换届要及时上报,不上报者,社联将对新的机构班子不予承认,并视问题严重程度,适当进行整顿,且酌情减10-20分。
(二)社团活动与建设
1.在对外活动中,获得省级表彰的社团活动一次加6-8分,省市宣传材料上有反映的加3-5分,活动在院级宣传材料上有反映的加1-3分。
2.财务状况出现严重问题,支出账目无根据,账目出入不符,由社联对其进行内部整顿,并扣除10-30分,情节严重的,追究负责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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