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
发表时间:2017-12-21 10:33编辑:院长办公室
为鼓励学生在校期间刻苦学习,奋发向上,成为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学院实行优秀学生奖学金制度,并制定具体评选办法。
第一条 凡国家计划招收的我院在籍本科生均可参评优秀学生奖学金。
第二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的等级、标准和比例:
等级    标准(每人每学期)     比例
特等       1000.00             3‰
一等        500.00             2%
二等        300.00             8%
三等        100.00            25%
第三条 评定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获特等奖学金者必须具备:德、智、体综合测评积分列全年级成绩前3‰,且一年级学期单科成绩80分以上(考查课均在良好以上,且优秀率在50%以上);二、三、四年级学期单科成绩85分以上(考查课均良好以上,且优秀率在50%)。
获一等奖学金者必须具备:德、智、体综合测评积分和学期总平均成绩均列本专业前4%者。
获二等奖学金者必须具备:德、智、体综合测评积分和学期总平均成绩均列本专业前15%者。
获三等奖学金者必须具备:德、智、体综合测评积分列本专业前40%者。
第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评定优秀学生奖学金资格:
1.本学期考试或考查课有不及格者;
2.凡受到警告、严重警告处分者,本学期内取消评定奖学金资格,受记过以上处分者,一年内取消评定奖学金资格;
3.留、降级学生在留、降级期间;
4.酗酒、吸烟经教育不改者;
5.用奖学金宴请同学造成不良影响者,收回已发放奖学金和证书。
第五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每学期评定一次,根据学生上一学期表现和学习成绩评定,按学期一次发给学生本人。参加缓考者,不予参加本学期奖学金评定。
第六条 优秀学生特等、一等奖学金由各专业推荐,全院统一评定;二、三等奖学金根据各专业学生总数按比例确定,指标数下放到各专业独立使用。各班级应成立以辅导员和各班委会、团支部为主的评定小组,还应吸收部分一般学生,统一组织奖学金评定工作。
第七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的评定程序:
(一)班级评定。充分发扬民主,根据对学生平时考核,在德、智、体综合测评和自我总结的基础上,由班级评定小组评出奖学金获得者名单。
(二)分院审核。各分院对本分院学生奖学金评定情况进行审核并公示,无异议后由分院盖章报学生处。
(三)学生处审核,并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学院审批。
(四)获得奖学金的学生填写《获奖学金登记表》,发放奖学金及证书。
(五)凡申报材料不真实的,一经查实,取消该生评奖资格,同时取消该名额,不得替补。
第八条 公示期、公示方式及申诉处理。
(一)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
(二)公示方式为张榜公示和网络公示。
(三)对奖学金评定结果有异议者,可以在公示期内向分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分院应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如果学生对答复仍有异议,可以在学院答复后2个工作者内向学生处提起复议,学生处应在3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意见,通知学生本人及所在分院。 
第九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并监督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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