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理工大学光电信息学院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发表时间:2017-12-21 11:21编辑:院长办公室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明确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提高科研项目经费使用效益,促进科研事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贯彻执行国家科研经费管理政策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通知》(教财[2011]12号)、《吉林省省级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吉财教[2014]401号)、《吉林省高等学校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实施细则》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项目经费是指学校为开展科研活动所取得的各类经费,包括纵向科研项目经费和横向科研项目经费和学院科研基金。经费来源于国家财政资金、地方政府的各类项目,属于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经费来源于社会资金的各类企事业单位委托和协作项目,属于横向科研项目经费。对于纵向科研项目经费按照国家或地方各类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对于横向科研项目经费严格按照合同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所有科研项目的经费管理。
 
第二章  科研项目经费管理的职责
第四条  学院是科研经费管理的责任主体,院长对学校科研经费管理承担领导责任。分管财务、科研工作的学院领导对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五条  科研处是学校科研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科研项目管理和合同管理,协同财务处指导项目组长编制项目经费预算,核定科研经费的类别,跟踪合同经费到位、拨付情况,提供项目结题信息,配合人事处进行科研绩效考核,配合财务处做好科研项目经费使用、审核、监督工作。
第六条  财务处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协同科研处指导项目组长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并负责项目预算审核,加强科研项目核算,监督、指导项目组长按照项目任务书或合同约定以及相关经费管理办法在其权限范围内使用科研经费,审查项目决算,协助项目组长结题审计。
第七条  项目组长是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项目组长要熟悉并掌握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制度,依法、据实编制科研项目经费预算和决算,按照批复预算和合同(任务书)使用经费,接受上级和学校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  科研经费的开支范围
第八条  科研项目经费是用于科研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科研活动直接相关的各项费用的支出。经费的开支范围一般包括:
(一)仪器设备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二)材料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等,以及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四)燃料动力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相关大型、专用仪器设备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等费用。
(五)差旅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等。
(六)会议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及协调项目研究工作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
(七)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赴港澳台、外国专家来华及港澳台专家来内地工作的费用。
(八)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它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九)劳务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临时聘用人员的劳务费用,以及临时聘用人员的社会保险补助费用。
(十)专家咨询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
(十一)其它支出: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它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十二)科研管理费:按项目到款经费的5%提取科研管理费,其中3%列入学院科研管理专项经费。2%列入各分院科研管理专项经费。
第四章  科研项目经费管理
第九条  科研经费必须全部划拨到财务处指定帐户,由财务处统一管理、集中核算,专款专用。付款单位必须与科研合同的合作单位一致。科研经费汇入学校时,须在汇款凭证上注明项目组长姓名、项目名称。
第十条  科研经费到款后,由财务处填发“科研经费到款通知单”(一式两份,科研处和财务处各一份)。科研处根据科研项目合同书和“科研经费到款通知单”,制作“科研经费拨款通知单”(一式三份,科研处、财务处和项目组长各一份)。
第十一条  财务处根据“科研经费拨款通知单”为每个项目设立独立帐户(即一个项目只设一个编号),项目组按项目帐号到财务处办理借款与报销。
第十二条  科研经费到款后统一由财务处开具票据。
第十三条  科研经费实行款到开票方式。特殊情况需要预先出具票据的,项目组长应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办理票据借用手续,并确保已开票据资金及时到款。未到款的要追缴票据;票据无法追缴的,按票据金额从项目组长工资中扣除。
第十四条  科研经费的支出实行项目组长负责制。项目组长对经费支出的合理性和真实性负法律责任。不得利用虚假票据套取资金。
第十五条  科研管理费
(一)科研管理费主要用于学院科研项目日常管理、调研、论证、评审等支出,按照科研项目经费到款的5%提取(其中学院3%,分院2%)。
学院科研管理费由科研处组织实施,不得挪做它用,支出时必须由科研副院长签批。
分院科研管理费由各分院负责管理,用于分院的研项目日常管理、调研、论证、评审等支出,支出由各分院院长和科技处长签字,报主管科研副院长审批。
(二)按项目任务书或合同的要求,需向联合申请单位转拨的科研经费,不提取学院管理费,不计入学院科研到款。
第十六条  设备费、材料费、外协加工费的支出需凭与对方签订的合同(一般应采用项目主管部门指定的制式合同或由学院规定的科研合同标准文本格式),经主管科研副院长审批、科研处审批或备案,加盖学院科研合同专用章后,方可支出。
第十七条  劳务费
临时雇佣人员劳务费由项目组长提出用工计划和工资发放标准,科研处审核,人事处审批,财务处在项目组长指定的科研项目中支出。
劳务费一律通过个人银行卡发放,需填写领取人姓名、身份证号码、银行卡号、本人签字等信息。
第十八条  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项目组成员及项目管理的相关人员。不得通过虚构人员名单等方式虚报冒领专家咨询费。
以会议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一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500-8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300-500元/人天的标准执行。会期超过两天的,第三天及以后的咨询费标准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300-4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200-300元/人天执行。
项目评审、验收、鉴定时专家咨询费支出需填写专家姓名、身份证号、银行卡号、本人签字等信息,并附会议通知、评审意见等相关文件。不得通过虚构人员名单等方式虚报冒领专家咨询费。
 
第五章  科研经费支出审批权限
第十九条  科研项目经费支出实行项目组长负责制和分级审批制度。所有科研项目经费支出必须由项目组长签批。严格执行“谁主管谁签字、谁签字谁负责”。审批权限如下:
(一)单笔经费支出5000元以内由项目组长、分院院长和科研处主管处长、财务处长审批;
(二)单笔经费支出5000元以上、10000元以内的,还需由主管科研副院长审批;
(三)单笔经费支出10000元以上的,还需由院长审批;
(四)涉及政府采购的,还需资产管理处负责人审批。
 
第六章  科研项目经费的转拨
第二十条  科研经费转拨是指科研项目与校外单位联合申请,且经费先由资助方拨至学校,再由学校按协议(或合同)将经费转拨至其它联合申请单位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科研经费的转拨由项目组长提出“科研经费转拨申请表”,经分管科研副院长审查后,由科研处依据科研项目的批复、合同进行审批。
第七章  科研项目经费购置固定资产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  除项目管理办法或项目合同另有规定外,对使用科研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纳入学校资产统一管理,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到资产处办理资产登记手续。
第二十三条  使用科研经费购置固定资产的审批程序:由项目组提交“科研经费购置固定资产申请表”,经科研副院长审查同意后,报科研处审核,由资产管理处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实施政府采购。
 
第八章  科研项目经费的决算与结题
第二十四条  项目在研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以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第二十五条  科研项目完成后,项目组长应主动办理结题手续,经科研处确认后通知财务处。项目组长应在财务处的协助下清理帐目,配合做好财务审计、财务验收等工作,根据经费预算和开支情况如实编报经费决算,由科研处、财务处和审计处签署意见后,根据要求报送项目主管部门并存档。项目组长对决算报表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二十六条  纵向科研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且学校信用评价好的,项目结余资金按规定在两年内由学校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未通过验收和整改后通过验收的纵向科研项目,或学校信用评价差的,结余资金按原渠道收回。横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应在项目结题验收后三年内结清。项目结余经费可用于项目的续研和预研等,不得用于与科研工作无关的事项,不得长期挂账,超过规定年限未结清的,由学校收回统筹安排使用。
第二十七条  项目因故终止或取消,科研处要及时通知财务处停止报销。项目组要及时清理帐目,同时填写核算清单,报科研处审查后,由财务处核销。项目无故终止,科研处、财务处要向项目组长悉数追回项目科研经费。项目研究任务没有按期完成,结余经费收回,按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退款手续。
 
第九章  科研项目经费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科研处应建立项目追踪反馈制度,及时了解项目合同执行情况及经费使用情况,监督项目组按核定的经费预算合理使用。
第二十九条  财务处应严格经费使用审批手续,按照财务制度规定规范核算,做到帐目清楚、核算准确,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第三十条  项目组长必须严格按照项目经费预算核定的用途、范围和开支标准使用项目经费,自觉控制经费的各项支出。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已经院长办公会通过,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长春理工大学光电信息学院科研项目经费资助与奖励办法》同时废止。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如有与项目主管部门经费管理办法不符之处,按照项目主管部门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和财务处负责解释。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