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理工大学光电信息学院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发表时间:2017-12-21 11:20编辑:院长办公室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提高科学研究水平和创新能力,增强科研对教学工作的促进作用,推动学科专业建设快速发展。加强我院科研项目的规范化管理,保证项目按计划高质量完成。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分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所有科研项目的管理。包括纵向科研项目和横向科研项目。
第三条 根据科研项目的来源,科研项目分为纵向科研项目和横向科研项目。根据科研项目的性质,科研项目分为国防科研项目和民用科研项目;根据科研项目的重要程度,科研项目分为国家级、省部级(A类)、省部级(B类)、市级和校级五个层次。
1、国家级科研项目是指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国防科工局、科技部、教育部各类科技项目。
2、省部级科研项目(A类)是指国家各部委直接下达给学校的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吉林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吉林省科技厅各类科研项目、吉林省教育厅各类科研项目。
3、省部级科研项目(B类)是指除吉林省科技厅以外其它省政府所属厅局、长春市科技局、军工行业集团的各类科研项目。
4、市级项目是指长春市所属各局科技计划项目。
5、校级科研项目是指学校批准立项的科研项目。
第四条  科研项目实行学院、分院两级管理,项目组长负责制。
第五条  科研处是学校科研项目的管理部门,负责科研项目申报、合同签订、项目检查、结题、验收、成果鉴定、奖励申报的组织工作。负责科研档案管理。
第六条 分院负责本单位项目申报、合同的技术审查、为项目的实施提供必要条件、项目的过程管理、项目的预验收或预鉴定、成果奖励申报的组织实施。分院必须建立本单位的科研管理数据库和科研档案。
第七条 项目组长负责科研项目的申报、合同的履行、经费使用、项目结题与验收、成果鉴定、奖励申报的具体实施。
科研项目的申报
第八条 科研处根据国家、省、市项目主管部门的文件精神,向相关分院及全院教师发布立项指南和项目申报信息,发布企事业单位技术需求信息。
分院依据项目指南和项目信息,组织项目申报工作。
第九条 纵向科研项目的申请书由分院负责进行评审(包括研究目标、研究内容、技术指标、研究方案、技术途径、研究进度、经费概算、人员组成等),并填写“科研项目申请书审查意见”,与申请书一并报科研处。重大/重点项目申报时,由科研处组织有关专家再次评审后报项目主管部门。
第十条 横向科研项目的论证报告、研制方案、科研合同由分院负责组织审查,并填写“科研项目研制方案审查意见”,与研制方案、科研合同一并报科研处审批。
第十一条 与国外合作的科研项目的申报应按要求编写有关申请材料,经分院组织有关专家评审并签署意见后,报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审核,由科研处审查后上报。
第十二条 跨分院申请的科研项目,由项目组长所在分院负责组织申报,相关分院协助。
多位申请者申报同一项目时,若申请者在同一分院,由分院组织协调;若申请者在不同分院,由科研处或社科处组织协调。若协调未果,由科研处或社科处组织专家评审后确定最终申请者。
第十三条 与校外单位联合申报的科研项目,应签订合作协议书,明确双方的责任、权益、经费及知识产权归属等。
 
科研项目合同管理
第十四条 科研项目合同的签订必须严格执行审批制度。由项目组长草拟合同文本,并填写“科研合同审批表”。由分院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科研合同评审并给出评审意见,经主管科研副院长审核同意后,与合同文本一并报科研处审批。
第十五条 科研项目合同生效并在第一批经费到达学校指定帐户后,由科研处予以立项,并编制科研项目内部编号,建立科研项案。
对于虽已签订合同但没有到款的科研项目,不予以立项,不能作为职称评聘、岗位考核、科研工作量核算等的依据(由项目主管部门批准立项并经科研处确认的自筹项目除外)。
第十六条 科研项目在第一批经费到达学校指定帐户后,立即设立项目组长,并由其组成项目组,填写“科研项目成员登记表”(一式三份,科研处、分院、项目组各一份),项目组成员均须本人签字同意。经主管科研副院长审核同意后报科研处审批。
第十七条科研处收到“科研项目成员登记表”后,按照科研合同经费到款情况安排拨款,并下发“科研项目拨款通知单”。“科研项目拨款通知单”一式四份,财务处、科研处、分院、项目组各一份。
第十八条 除科研处,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对外签订科研合同。未经科研处审批而签订的科研项目合同,学校不予承认,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科研项目的过程管理
第十九条 科研项目的过程管理是指从项目正式签约立项直到项目完成验收或鉴定的整个过程的科研管理工作,由分院负责组织实施。跨分院项目由项目组长所在分院负责,相关分院配合实施。
1、分院负责监督检查科研项目的进展情况和合同执行情况,并组织有关专家进行项目年度检查,同时将检查结果报科研处备案。
2、项目组长对科研项目的合同履行和经费使用负全部责任,严格按照《长春理工大学光电信息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项目组长及成员的登记与变更
1、科研项目组成员登记表中的项目组长和项目组成员及其排序应与项目主管部门或委托方批准的项目计划书、任务书、合同书、建议书中已明确的项目组长和项目组成员及其排序一致;
2、项目组长和项目组成员及其排序均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由项目组长提出申请,经分院审核同意后报科研处,由科研处正式行文上报项目主管部门或委托方审批,项目主管部门或委托方同意后,方可变更项目组长或项目组成员;
3、新立项目在立项当年不得变更项目组长及成员;
4、项目组成员变更时间为每年的4月1日—4月31日,逾期不予办理。
第二十一条 实行重大事件报告制度。项目研制过程中出现重大事故或需要做重大变更时,项目组长应及时向分院、科研处或社科处报告,以便采取应急措施。
1、项目拖期一年以上,该项目不得作为职称评定、岗位考核等的依据。
2、拖期项目的项目组长不得再申报新项目。有拖期项目的分院取消其参加科研管理先进集体评审资格。
3、无故终止项目或因责任事故未完成项目合同的,项目组长应承担相应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4、因主观原因或无正当理由造成所承担的项目拖期或撤消者,要追究项目组长的经济与法律责任,剩余经费停止使用,同时进行财务审计,并视情节部分或全部追回已发放的科研奖金和科研津贴等。
 
科研项目的结题与验收
第二十二条 科研项目应按计划任务书或合同的要求按时完成,并办理结题手续。因故不能按时结题或验收的应提交书面报告,说明原因及所需延长的时间,经项目主管部门或委托方同意后,方可延期结题或验收。
第二十三条 科研项目验收或鉴定程序:
1、由项目组填写“科研项目收或鉴定申请表”,经分院审查后报科研处审批。由分院负责组织有关专家进行项目的预验收或预鉴定,预验收或预鉴定的结果报科研处备案。预验收或预鉴定通过后,科研处会同项目主管部门或委托方商议后,组织项目的正式验收或鉴定。
2、项目验收或鉴定所需的各种材料由项目组长根据项目主管部门或委托方的具体要求负责准备。
3、科研项目验收或鉴定的项目组成员及其排序以最后的项目组成员登记表为准。
第二十四条 根据科技档案管理要求,科研项目完成后,项目组长必须向科研处或社科处提供一套完整的技术档案资料。技术档案的内容包括:项目申请书、项目建议书、开题论证报告;任务书、协议书、技术合同;年度进展报告;原始实验记录、典型实物、样品、照片录像资料、论文、技术文件、技术图纸;工作总结报告、技术总结报告、经费决算报告;验收材料、鉴定材料、奖励申报材料、鉴定证书、获奖证书等。没有完成资料归档的,科研处或社科处不受理项目的成果登记或奖励申报。
第二十五条 科研项目通过项目主管部门或委托方的验收或鉴定后,项目组应向科研处提交项目主管部门或委托方的结题或验收证明,并由科研处归档。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已经校长办公会通过,自2017年X月X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如有与项目主管部门的管理办法不符之处,按照项目主管部门管理办法执行。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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