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电子科技学院教职员工处分条例 (试行)
发表时间:2023-08-31 17:09编辑:人事处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严肃学校纪律,维护学校正常秩序,促进教 职员工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 十项准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教职员工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暂行条例给予处分。
第三条  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记过;
(三)降低职级或者撤职;
(四)开除。
其中,警告处分期限为 6 个月,记过处分期限为 12 个月,撤职处分适用于行政机关任命的教职员工。
第四条  教职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处分:
(一)主动交代违纪行为的;
(二)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
(三)检举他人重大违纪行为,情况属实的。
第五条  教职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处分: 
(一)在两人以上的共同违纪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二)隐匿、伪造、销毁证据的;
(三) 串供或者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四)包庇同案人员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第六条  教职员工被依法予以追究刑事责任的,给予该教职员工开除处分。
第七条  违纪教职员工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处分违纪教职工,要坚持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 选择,坚持公平和公正的原则。处分应以事实为依据, 以法 律和校规为准绳,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九条  本条例是长春电子科技学院处分教职工的规范 性文件,对教职工违纪行为的处理必须严格按照本条例执行,其他规章制度涉及处分内容须严格根据本条例制定或修订。
第二章
违反高校教师思想政治及立德树人基本要求的行为及处分
第十条  教职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职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否定和歪曲党的基本路线,否定党的领导,否定我国社会主义制度,否定改革开放的言论和行为;
(二)歪曲、丑化、否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歪曲、丑 化、否定党的历史、 中国革命历史、 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 人民军队历史,歪曲、丑化、否定党的领袖和英雄模范的言论和行为;
(三)违背宪法法律、危害国家安全、破坏民族团结的言论和行为;
(四)公开散布有悖马克思主义主流意识形态与高校思想政治工作要求的言论,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在学校传播宗教、发展教徒和组织宗教活动的;
(六)通过教学、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的;
(七)其他违反高校教师思想政治及立德树人基本要求的行为。
第三章 违反政治、组织、人事、外事纪律的行为及处分
第十一条  教职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处分; 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职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政治方面
(一)散布损害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损害国家利益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
(二)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的;
(三)接受境外资助从事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
(四)接受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境外邀请、奖励,经 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或其他损害国家荣誉、利益、 民族尊严、有辱国格的;
(五)违反国家民族宗教法规和政策,造成不良后果的;
(六) 以暴力、威胁、贿赂、欺骗等手段破坏选举的;
(七)携带含有依法禁止内容的书刊、音像制品、 电子读物进入国(境) 内的;
(八)其他违反政治、组织、外事等纪律的行为。
二、公共安全方面
(一)违反规定擅自使用、保存、携带易燃、易爆、有 毒、有放射性的物品,或有传染性或对周围环境将产生破坏的生物或物品的;
(二)不听劝阻在重点防火单位或场所擅自使用明火的;
(三)实施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三、人事方面
(一)领导干部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少数人决定重大事项,或改变集体做出的重大决定,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离任、辞职或被解聘时,拒不办理事务交接手续或拒不接受审计的;
(三) 因公外出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其他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
四、外事方面
(一)未经批准擅自延长因公出国(境) 时间,或故意绕道安排行程,或未经批准进行因公活动,造成不良影响或学校经济损失的;
(二)虚报出国(境)公务,购买、伪造邀请函或编造虚假日程骗取批准的;
(三)其他违反学校因公出国(境) 审核审批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四章 违反工作纪律、失职渎职的行为及处分
第十二条  教职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 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职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在干部、职工的考试、招聘、录用、考核、 岗位 聘用、职称评定、职务晋升、工资调整等工作中,利用工作之便、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
(二)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管理不力,致使在本人负 责的工作场所发生事故,给国家、学校的财物或他人的人身安全和财物造成损失的;
(三)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四) 因失职渎职导致重大恶性事件发生,给国家、学校和他人的声誉或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五)违反操作规程,或违反学校有关规定,给国家、学校的财物或他人的人身安全和财物造成损失的;
(六)在招生、考试、推优、就业等办学工作中,徇私 舞弊、弄虚作假,或违反国家政策和学校相关规定,对学校的利益和声誉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七)违反学校有关公章使用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
(八)违反学校有关保密规定或泄露因工作掌握的内幕信息,造成不良后果的;
(九)发生重大事故、灾害、事件,擅离职守或者不按规定报告、不采取措施处置或者处置不力的;
(十)在项目评估评审、采购、验收等工作中徇私舞弊,或者违反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一)其他违反工作纪律、失职渎职的行为。
第十三条  教职员工对教学事故负有直接责任,违纪情 节轻微或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职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四条  教职员工冒用或未经许可擅自代表学校或以 校内单位名义与他人(单位)签订合同、协议等,或因不守 诚信,违反合同、协议等,给学校的利益或声誉造成损失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降低职级或撤职、开除处分。
第五章 违反廉洁从业纪律的行为及处分
第十五条  教职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 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职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的;
(二)利用工作之便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在公务活动或者工作中接受礼金、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的;
(四)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的;
(五)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的;
(六)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的;
(七)其他违反廉洁从业纪律的行为。
第六章 违反财经纪律、侵犯公共财产的行为及处分
第十六条  教职员工违反财经纪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职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并处追缴违纪所得:
(一)设立“小金库 ”的;
(二)截留应纳入学校法定账簿统一核算收入的;
(三)擅自设定收费项目或者擅自改变收费项目的范围、标准和对象的;
(四)私自利用学校资源收取费用未上缴学校的;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有关规定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或者社会保险基金的;
(六)经两次催缴,仍故意拖欠按学校规定或约定应由个人缴纳的费用的;
(七)在招标投标和物资采购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失的;
(八)违反其他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十七条  教职员工侵犯公共财产,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职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违反资产管理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本校资产的;
(二)故意损毁、破坏校园公共建筑、公有房屋或公共设施的;
(三)未经批准,对校园公共建筑、公有房屋或公共设施进行改造、装修的;
(四)挥霍、浪费学校资财或者造成资产流失的;
(五)其他侵犯公共财产的行为。
第七章 违反学术道德、学术纪律、职业道德的行为及处分
第十八条  教职员工违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 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职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未参加实际研究或者论著写作,未经原作者同意,在别人发表的作品中署名的;
(二)故意夸大研究成果的学术价值、经济与社会效益的;
(三)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学校有关保密规定,泄露学术保密事项的;
(四)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学术观点、学术思想,或者冒用他人名义发表作品的;
(五)伪造或者篡改个人学历、学术成果、学术荣誉、专家鉴定及其他学术能力证明材料的。
(六)将职务发明据为己有或擅自转让的;
(七)违规使用科研经费和其他科研资源的;
(八)在绩效考核、 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
(九)要求学生从事与教学、科研、社会服务、 国际交流无关事宜的,或将师生关系变为人身依附关系的;
(十)其他严重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学术纪律的行为。
第八章 违反学校其他管理规定的行为及处分
第十九条  教职员工违反学校有关计算机、 网络管理规 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职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未经允许,修改、移动、破坏、复制、下载他人或单位的计算机等设备及网络资源中的信息的;
(二)未经允许,开设代理、上传、下载等服务,或者盗用他人或单位的账号、密码,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
(三)制造、故意传播和应用计算机病毒,或者非法侵 入他人或单位的计算机等设备系统中,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
第九章   处分的程序
第二十条  处分教职工权力属于长春电子科技学院,处 分审批机关为董事长办公会、校长办公会(党政联席会议)。 事实调查,违纪认定及处理建议, 由相关委员会或相关职能部门进行。
(一)涉嫌违反劳动纪律和人事制度的行为, 以及违反师德师风的行为由人事处负责;
(二)涉嫌违反教学纪律的行为, 由教务处负责;
(三)涉嫌违反学术规范的行为, 由校学术委员会负责;
(四)涉嫌违反学校行政管理和办学规章制度,损害学校声誉和利益等失职渎职的行为, 由校长办公室或相关职能部门负责;
(五)涉嫌违反财务规章制度的行为, 由监察审计和财务部门负责;
(六)涉嫌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 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等具有社会危害性且不构成犯罪的行为由保卫处负责;
(七)担任处(含副处)级及以上行政职务的教职工, 以及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教职工,若涉嫌违纪, 由人事处会同纪检监察办公室负责组织相关单位调查核实。
第二十一条  对涉嫌违纪教职工的调查、处理具体程序 为:相关委员会或职能部门负责牵头,会同职工所在基层单位,必要时会同纪检监察和人事部门,对需要调查的事项进 行调查,形成书面调查材料,提出处分意见,报校长办公会议(党政联席会议)、董事长办公会。
第二十二条  立案后, 由涉嫌违纪行为的教职员工所属 部门(单位) 会同相关职能部门组成调查组,调查组由 2 名以上成员组成。
第二十三条  涉嫌违纪的教职工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调查认定的违纪事实和结论,在报校长办公会议(党政联席 会议)讨论前应与被调查教职工本人见面,听取其陈述和申辩。
第二十四条  教职员工涉嫌违纪, 已经被立案调查,不 宜继续履行职责的,可以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 由学校或者有关部门暂停其职责。被调查的教职员工在违纪案件立案调查期间,不得解除聘用合同、 出国(境)或者办理退休手续。
第二十五条  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情况。 以暴力、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式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二十六条  参与教职员工违纪案件调查、处理的人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回避申请;被调查的教职员工以及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有权要求其回避:
(一)与被调查的教职员工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或者近姻亲关系的;
(二)与被调查的案件有利害关系的;
(三) 与被调查的教职员工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第二十七条  处分决定单位负责人的回避,按照干部人 事管理权限决定;其他参与违纪案件调查、处理的人员的回避, 由处分决定单位负责人决定。处分决定单位发现参与违纪案件调查、处理的人员有应当回避情形的,可以直接决定该人员回避。
第二十八条  校长办公会议(党政联席会议)做出的处 分决定,须以书面形式送达受处分教职工本人,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以及存入被处分人档案。
第二十九条  处分决定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受处分教职员工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原所聘岗位(所任职务)名称及等级等基本情况;
(二)经查证的违纪事实;
(三)处分的种类、受处分的期间和依据;
(四)不服处分决定的申诉途径和期限;
(五)处分决定单位的名称、印章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第十章 处分的复核和申诉
第三十条  受到处分的教职员工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可 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处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向学校及职能部门申请复核。
第三十一条  学校纪检办公室收到受处分教职员工的书 面复核申请后,应及时受理,在不超过 30 个工作日的时间内给予书面答复。复核、 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的执行。受处分教职员工不因提出复核、 申诉而被加重处分。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处分决定单位应当重新作出决定:
(一)处分所依据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二)违反规定程序,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三)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作出处分决定的。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处分决定单位应当变更处分决定:
(一)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二)对违纪行为的情节认定有误的;
(三)处分不当的。
第三十四条  教职员工的处分决定被变更,需要调整该 教职员工的职级或者工资待遇的,应当按照规定予以调整,工资待遇受到损失的,应当予以补偿。
第十一章 处分期间的待遇
第三十五条  违纪教职员工应赔偿其违纪行为给国家、 学校或他人造成的财产损失。赔偿额度可根据学校相关规章 确定、或由相关职能部门提交校长办公室讨论确定,赔偿金由受处分教职员工本人现金支付或在其校发工资中扣除。
第三十六条  教职员工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在受处分 期间不得参加本专业(技术、技能)领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 资格或者工勤技能人员技术等级考试(评审) 。在处分期内 不能晋升行政职务或专业技术职务、 岗位等级或工人技术等 级。应当取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者职业资格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七条  教职员工受处分期间,学校可以调整其工作岗位。
第三十八条  教职员工受处分期间,学校根据处分情况对其工资待遇做出相应调整。
(一)受警告处分的,不降低工资。受处分期间,符合正常增加绩效工资条件的,按学校标准执行。
(二)受记过处分的,停发当年度绩效工资中的 2 个月 绩效工资。受处分期间,不得增加绩效工资。处分期满解除 处分的当年,符合正常增加绩效工资条件的,按学校标准执
行。
(三) 受降低职级或者撤职处分的,从作出处分决定的次月起, 岗位工资和绩效工资按调整后的职级确定。未明确岗位期间 ,停发工资待遇 ,暂按本人原工资的80%计发临时工资。明确岗位后,按新岗位标准予以补发或补扣。受处分期间,不得增加绩效工资。处分期满解除处分后, 按新聘(任)职级确定岗位工资和绩效工资, 当年度符合正常增加绩效工资条件的,按学校规定新标准执行。
(四)处分决定被变更,需要调整工资待遇的,从处分决定被变更的次月起执行。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已经退休的教职员工有违纪行为应当受到 处分的,不再作出处分决定。但是,应当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的,相应降低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
第四十条  本细则中所述“ 以上 ”、 “ 以下 ” 皆包含本数。
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如有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细则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自 2022 年 11月 1 日起施行。
 
 
 
 
 
长春电子科技学院
2022 年 11 月 8 日
 
 
长春电子科技学院教职员工处分条例 (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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