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电子科技学院表彰实施办法
发表时间:2023-08-31 17:00编辑:人事处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表彰奖励工作,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充分调动各单位和广大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大力营造爱岗敬业、奋发向上、创先争优的良好氛围。
第三条  表彰奖励项目设置应体现典型性和全局性,各奖项的周期设置适当合理,设奖比例和奖金额度保持均衡。
第四条  评选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激励、引领的原则。
第二章 奖项设置
  校级表彰奖励项目分为常设项目和非常设项目。
  常设奖项分为四大类:党群工作类、教学科研类、学生工作类、管理与服务类。根据工作需要,经评审委员会审批,可新增设奖项。
(一)党群工作类主要表彰先进党支部、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以及为学校党建工作发挥突出作用的党群集体或个人。
(二)教学科研类主要表彰各教学单位在教学、科研、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服务地方经济等方面取得突出成就的集体或个人。
(三)学生工作类主要表彰在招生工作、学生管理工作、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学生就业、校友工作、学生社会实践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集体或个人。
(四)管理与服务类主要表彰为学校声誉提升、校园管理、校园安全等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或个人。
(五)表彰奖励类型分为集体奖和个人奖,先进集体奖一般为参选单位数的10%左右。先进个人奖一般为参选人员总数的2%以内。
(六)奖励的奖金额度由评审委员会确定。
(七)评选周期为一年,表彰设定在每年年中进行。
第七  非常设项目是指在为学校发展建设过程中做出重大贡献的集体或个人、在应对突发事件表现突出的先进集体或个人。确需表彰奖励的项目,报学校批准后,由承办部门实施。
第八条  表彰奖励评选标准及说明由所涉及的职能单位、部门负责制定评选细则,经评审委员会审核后,报校长办公会审定通过。
第三章 奖励对象及申请条件
第九条  奖励对象是为学校人才培养、学科建设、科学研究、管理服务等工作做出贡献的员工及单位。
第十条  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忠诚与热爱教育事业;
(二)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模范遵守教师行为准则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关心集体,积极响应国家政策、参加学校组织各项活动;
(四)围绕学校现代产业大学的目标,为学校高质量、高水平发展起到促进作用,做出较大贡献。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
第十一条 启动。每年5月份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下发通知,启动评选工作。
第十二条 申报。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可采取单位推荐、个人自荐等方式。
申报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填写所属表彰奖励类别申报(推荐)表(见附件),含500字以内的事迹介绍,可在表后添加附件;
(二)相关文件、荣誉证书、荣誉奖牌、科研成果等资料的原件、复印件或照片等。
第十三条 评审。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按奖励设置的类型将申报材料进行归类统计,并进行初审后,报评审委员会审议,按照学校评审标准进行评审。
第十四条 公示。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对拟奖励人员在校内公示一周,接受考察监督。
第十五条 评审结果及奖励建议报校长办公会审定。
第五章 表彰奖励形式
第十六条 学校做出表彰决定,颁发证书和奖金。
第十七条 表彰结果装入个人档案,同时作为职务晋升、职称评聘、评优评先等方面优先晋级的依据。
第十八条 每年年中学校统一发放奖金,各种奖励均为税前金额,学校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的有关规定为获奖单位或个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款。
  管理与监督
十九 表彰奖励文件,根据奖项类别,由党委办公室或校长办公室负责起草,报校领导审批后,行文表彰。
二十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表彰并追回奖励:
(一)弄虚作假,骗取表彰奖励的;
(二)违反表彰或奖励程序的;
(三)评选周期内有违法违纪问题的;
(四)发生重大事故或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二十一 撤销表彰和奖励。撤销表彰集体或个人奖励应由其所属单位、部门按程序报学校批准并予以公布。必要时,学校可以直接撤销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 切实提高表彰和奖励活动的透明度和公信度。对在表彰和奖励工作中有徇私舞弊、不按规定条件和程序进行表彰和奖励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以及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由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按党纪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组织领导
    第二十三条 学校成立表彰奖励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
主  任:校长、党委书记
副主任:校领导班子成员
成  员:各党政单位、部门负责人
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事处,负责评选具体工作。
第八章 附则
二十四 本办法自2022年5月1日施行。学校其他制度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二十五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2022年4月17日
个人

集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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