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职工考勤管理办法
发表时间:2012-05-21 11:34编辑:人事处
为强化管理、严明纪律,增强教职工事业心和责任感,建立良好、有序的教学、工作、生活秩序,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作息时间
每周工作五天。工作时间为上午7:50-11:30,下午13:30-16:40(上课时间不变);如因班车误点以班车到学院时间为准。周六、周日休息(特殊岗位除外)。
二、请假制度
教职工因事、因病等原因不能正常上班必须请假,并按规定程序办理请假手续,不按程序办理手续者视为旷勤。
    (一)事假
    1、请事假三日(含三日)以内者,需提前取得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并报人事处备案。
    2、请事假四日(含四日)以上者,需提前取得本单位主要负责人、主管院长同意,主管人事院长批准并报人事处备案。
    (二)病假
    请病假需持有医院诊断书,由本人或委托他人来院办理请假手续。三日内(含三日)者须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报人事处备案;四日以上者(含四日)需经本单位负责人、主管院长同意、主管人事的院长批准,报人事处备案。   
 (三)公出
    因公事外出的教职工应填写因公事外出报告单,经所在单位领导及主管院长批准后方可出行,并将报告单报人事处备案;各单位领导外出须经主管院长批准,并将报告单报人事处备案。
    (四)婚假
    教职工结婚,婚假为三天。婚假由本单位负责人批准,报人事处备案。超期按事假处理。
    (五)丧假
    教职工直系亲属去世,丧假为三天。丧假由本单位负责人批准,报人事处备案。超期按事假处理。
    (六)产假
    女职工正常休产假按国家规定为90天,女职工流产应依据医院诊断给予20天到30天产假。产假国家规定期限内的由本单位负责人批准,报人事处备案。超期按事假处理。
凡休婚假、丧假、产假的教职工,在规定期限内工资按正常出勤计发。
    三、教职工考勤
    1、各单位的主要责任人直接负责本单位、本部门人员的考勤。
 2、教职工每天上下班须如实填写考勤备查表(备查表到学院网站/人事处/下载专区下载),因事、因病、婚假、丧假、产假等均须履行请假手续,按规定填报请假单。
3、各单位按月填报《教职工出勤情况报表》,并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于次月1日上报人事处。
    四、处理办法
    1、无故迟到、早退30分钟以内的口头警告,每月累计2次扣除一日工资; 1小时以内扣除半日工资;1小时以上扣除当日工资(上课教师迟到、早退、误课等情况,按教学文件规定处理。教学文件没有规定的,按此《办法》处理。)。
2、每月累计迟到、早退5次(含5次)、每月累计旷勤3天(含3天)由人事处报主管人事院长及相关院领导酌情处理。
    3、事假、病假按实际发生日期扣发工资。
    4、连续旷勤三天(含三天)以上者扣发一个月工资并予以解聘。     
 五、领导责任
    各单位考勤报表要真实,人事处将不定期核查人员在岗情况,一经发现与备查表不符,人事处将追究该单位负责人责任,扣罚该责任人200元工资并记录在案。
    六、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七、本办法从2011年11月起执行,以往印发考勤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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