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管理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8〕10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关于深入推进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发展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1〕31号)精神以及《中共吉林省高等学校工作委员会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课堂教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网络和接受境外基金资助等管理的意见》(吉高校发〔2012〕21号),为切实加强和改进我院哲学社会科学课堂教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网络的管理,确保正确的政治导向,保证我院形势政策教育和哲学社会科学等各学科持续健康地发展,经学院党委研究,特制定学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学院哲学社会科学课堂教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网络和接受境外基金资助等管理的办法》,请各单位遵照执行,切实加强我院举办报告会、研讨会、讲座等的管理。 此通知 附件:《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学院哲学社会科学课堂教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网络和接受境外基金资助等管理的办法》 附件: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学院哲学社会科学课堂教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网络和接受境外基金资助等管理的办法
第一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我院各单位(包括学生团体)面向校内师生举办的形势政策教育和哲学社会科学等各类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网络等。学院主管此项工作的审批部门为党群工作部。
此表一式二份,一份由主办(承办)部门保管,一份由党群工作部备案。第二条 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实行党委统一领导、一把手亲自抓,党政齐抓共管、分管领导具体负责,职能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体制。 第三条 形势政策教育和哲学社会科学等各类报告会、研讨会和讲座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院主管部门要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加强管理,严格把关,确保形势政策教育和哲学社会科学等各类报告会、研讨会、讲座的正确政治导向,使其成为宣传科学理论、传播先进文化、弘扬社会正气的重要阵地。 第四条 各单位组织形势政策教育和哲学社会科学等各类报告会、研讨会和讲座,必须经过学院主管部门审批,主办单位必须事先对拟请报告人、讲座人的有关情况、思想政治倾向及报告会和讲座的主要内容进行了解,并征得拟请报告人、讲座人所在单位党组织同意。未经上述程序或发现报告人、讲座人有思想政治倾向问题或报告、讲座内容有政治性错误观点的不能举办。 第五条 学院人员被邀请担任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报告人的,必须经其所在单位党组织同意。所在单位党组织对参加上述活动的人员,要提出明确的政治纪律要求。 第六条 各分院团总支、学生会组织的各类报告会、研讨会和讲座,由所在分院党总支审查;院学生会等学生社团组织的各类报告会、研讨会和讲座,由学院团委审查;经审查同意后,将报告的主要内容、时间、地点、人员范围和报告人的情况按统一格式填写申报表,报学院主管部门审批、备案。(审批表附后) 第七条 对于校园网络安全管理工作,明确分管领导具体负责校园网络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由党群工作部、学生处、团委、网络中心等部门参与的校园网络安全管理工作机制。 第八条 邀请境外人员担任各类报告会、研讨会和讲座的报告人,要严格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华举办国际会议的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办发[2006]10号)的精神和《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在华举办国际会议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教外际[2006]105号)的规定执行,经部门审查同意后,报主管部门审批。未经批准一律不得举办。 第九条 在审查审批过程中,主办单位要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切实负起政治责任,加强管理,各司其职,严格程序,严格把关。对因疏于管理,造成不良政治影响的,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第十条 主办单位要做好报告人的接待和报告会、研讨会、讲座的秩序维持、资料整理和存档工作。在报告时如发现报告人的报告内容有政治性错误观点,主办单位要及时制止,并消除不良影响,同时要向审批审查部门及时报告情况。 第十一条 院内报告会、研讨会、讲座的内容材料原则上只限在院内传播,未经院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均不得流向社会。 附表:形势政策教育和哲学社会科学等各类报告会、研讨会和讲座审批表 长春理工大学光电信息学院 形势政策教育和哲学社会科学等各类报告会、研讨会和讲座 审 批 表
|
重要通知
重要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学院哲学社会科学课堂教学、报告会等管理通知
时间:2012-11-05 09:17 点击: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