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助育人
“建昭基金”奖助学金
1.“建昭奖 25000 元;
2.“建昭基金奖学金”:特等奖每人奖励 7000 元;一等奖每人奖励 5000元;二等奖每人奖励 3000 元;三等奖每人奖励 2000 元;“建昭基金助学金”每人奖励 500 元/1000 元/1500 元不等。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学生临时困难补助的申请、管理与使用,切实帮助我校学生解决各类临时困难、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学生资助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临时困难补助主要用于帮助我校全日制在读的本科学生解决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的临时性、特殊性经济困难。
第二章 困难补助基金的来源
第三条 困难补助基金主要来源是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国家助学贷款奖补资金和学费收入中提取资助资金。
第三章 困难补助基金的管理
第四条 学生工作处资助中心负责困难补助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审批学生的困难补助申请;
第五条 财务处统一对符合要求的学生进行银行卡转账的形式进行发放;
第六条 困难补助基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以任何名义用于其它支出。
第四章 申 请 条 件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临时困难补助:
(一)学生本人或直系亲属遭受突发事件、突发急重疾病或遭受意外,所需费用超过学生及其家庭支付能力,从而影响学生在校基本生活和影响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的;
(二)因自然灾害使家庭财产遭受较大损失,造成学生在校基本生活困难的;
(三)非本人原因致使个人财物遭受较大损失而影响基本生活的;
(四)其它可以给予补助的情形。
第八条 有学生资助政策宣传活动、资助政策业务培训和资助管理建设的学院可以申请费用支出,填写《学院资助建设申请表》
第九条 申请人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学校不予补助:
(一)具有抽烟、酗酒等不良生活习惯的;
(二)具有高消费行为或生活奢侈浪费的;
(三)擅自在外租房的;
(四)个人经济困难而又不愿参加勤工助学的;
(五)家庭因建(购)房、购车、生产投资等而欠下巨额债务导致学生生活发生困难的;
(六)因本人责任造成被盗、火灾等情形而造成基本生活困难的;
(七)受到学校警告及以上纪律处分的。
第十条 申请学院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学校不予审批;
(一)挪用专款的;
(二)虚列培训、会议、讲座、专题的;
(三)套取补助资金的;
(四)挤占专款费用的;
(五)不得做与学生资助不相关的支出;
第五章 经费管理与使用
第十一条 临时困难补助经费的使用原则和要求
(一)专款专用。临时困难补助经费只能用于帮助本科生解决学习、生活上的突发性、临时性困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它用;
(二)合理补助。依据补助对象困难程度,分档确定补助金额,把困难补助经费用于真正需要的学生;
(三)规范使用。受助学生必须按照申请的用途合理使用困难补助,以解决学习和生活困难。
第六章 补助方式和标准
第十二条 困难补助金不得平均发放,应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分层次发放。原则上每人次最低发放限额500元,最高发放限额5000元。
第十三条 具体实施细则
(1)学生本人罹患重大疾病、意外伤残等,视学生家庭经济情况和在校受助情况,原则上补助金额为2000-5000元;
(2)学生直系亲属罹患重大疾病、意外伤残或死亡等导致家庭经济困难,视学生家庭经济情况和在校受助情况,原则上补助金额为1000-4000元;
(3)学生因父母离异、父母双方或一方丧失劳动能力、家庭所在地属老少边穷地区等特殊原因导致家庭经济困难,视学生家庭经济情况和在校受助情况,原则上补助金额为1000-3000元;
(4)学生家庭所在地遭遇严重自然灾害导致家庭经济闲难,视学生家庭经济情况和在校受助情况,原则上补助金额为500-3000元:
(5)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临时生活补助,如无特殊原因,视学生家庭经济情况和在校受助情况,原则上补助金额为500-1000元,每年申请次数不超过3次;
(6)特殊情况,补助金额超过5000元,需分管校领导批准。
第十四条 学院申请资助建设专项,补助金额不等,视资助建设项目实际需要,原则上补助金额为1000-10000元。
第七章 申请和审批程序
第十五条 临时困难补助申报程序:
(1)申请困难补助的学生和学院,需填写《长春电子科技学院学生困难补助申请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贫困证明、医院治疗证明、死亡证明等),由班级辅导员和各学院学生工作负责人审查核实,签署意见后,报送学生工作处审批;
(2)学生工作部受理学生申请,并根据学生实际困难情况确定补助金额,制作困难补助发放表,委托学校计划财务处通过银行转账形式发放:
(3)若有特殊情况,补助金额超过5000元,学生工作部需将学生相关表格和材料报送分管校领导审批,确定具体补助金额后,制作困难补助发放表,委托学校计划财务处通过银行转账形式发放;
(4)原则上困难补助金通过银行转账形式发放到申请学生本人银行卡,他人不得代领。
(5)学院申请资助建设专项,需上报资助建设专项方案,报送学生工作处审批,审批通过后委托学校计划财务处通过银行转账形式发放。
第八章 管理和监督
第十六条 学校将对获得临时困难补助的学生进行监督管理,一旦发现有弄虚作假、铺张浪费的,将追回全部资助资金,并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等纪律处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并监督实施。
1.“建昭奖 25000 元;
2.“建昭基金奖学金”:特等奖每人奖励 7000 元;一等奖每人奖励 5000元;二等奖每人奖励 3000 元;三等奖每人奖励 2000 元;“建昭基金助学金”每人奖励 500 元/1000 元/1500 元不等。
长春电子科技学院学生临时困难
补助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学生临时困难补助的申请、管理与使用,切实帮助我校学生解决各类临时困难、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学生资助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临时困难补助主要用于帮助我校全日制在读的本科学生解决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的临时性、特殊性经济困难。
第二章 困难补助基金的来源
第三条 困难补助基金主要来源是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国家助学贷款奖补资金和学费收入中提取资助资金。
第三章 困难补助基金的管理
第四条 学生工作处资助中心负责困难补助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审批学生的困难补助申请;
第五条 财务处统一对符合要求的学生进行银行卡转账的形式进行发放;
第六条 困难补助基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以任何名义用于其它支出。
第四章 申 请 条 件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临时困难补助:
(一)学生本人或直系亲属遭受突发事件、突发急重疾病或遭受意外,所需费用超过学生及其家庭支付能力,从而影响学生在校基本生活和影响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的;
(二)因自然灾害使家庭财产遭受较大损失,造成学生在校基本生活困难的;
(三)非本人原因致使个人财物遭受较大损失而影响基本生活的;
(四)其它可以给予补助的情形。
第八条 有学生资助政策宣传活动、资助政策业务培训和资助管理建设的学院可以申请费用支出,填写《学院资助建设申请表》
第九条 申请人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学校不予补助:
(一)具有抽烟、酗酒等不良生活习惯的;
(二)具有高消费行为或生活奢侈浪费的;
(三)擅自在外租房的;
(四)个人经济困难而又不愿参加勤工助学的;
(五)家庭因建(购)房、购车、生产投资等而欠下巨额债务导致学生生活发生困难的;
(六)因本人责任造成被盗、火灾等情形而造成基本生活困难的;
(七)受到学校警告及以上纪律处分的。
第十条 申请学院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学校不予审批;
(一)挪用专款的;
(二)虚列培训、会议、讲座、专题的;
(三)套取补助资金的;
(四)挤占专款费用的;
(五)不得做与学生资助不相关的支出;
第五章 经费管理与使用
第十一条 临时困难补助经费的使用原则和要求
(一)专款专用。临时困难补助经费只能用于帮助本科生解决学习、生活上的突发性、临时性困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它用;
(二)合理补助。依据补助对象困难程度,分档确定补助金额,把困难补助经费用于真正需要的学生;
(三)规范使用。受助学生必须按照申请的用途合理使用困难补助,以解决学习和生活困难。
第六章 补助方式和标准
第十二条 困难补助金不得平均发放,应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分层次发放。原则上每人次最低发放限额500元,最高发放限额5000元。
第十三条 具体实施细则
(1)学生本人罹患重大疾病、意外伤残等,视学生家庭经济情况和在校受助情况,原则上补助金额为2000-5000元;
(2)学生直系亲属罹患重大疾病、意外伤残或死亡等导致家庭经济困难,视学生家庭经济情况和在校受助情况,原则上补助金额为1000-4000元;
(3)学生因父母离异、父母双方或一方丧失劳动能力、家庭所在地属老少边穷地区等特殊原因导致家庭经济困难,视学生家庭经济情况和在校受助情况,原则上补助金额为1000-3000元;
(4)学生家庭所在地遭遇严重自然灾害导致家庭经济闲难,视学生家庭经济情况和在校受助情况,原则上补助金额为500-3000元:
(5)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临时生活补助,如无特殊原因,视学生家庭经济情况和在校受助情况,原则上补助金额为500-1000元,每年申请次数不超过3次;
(6)特殊情况,补助金额超过5000元,需分管校领导批准。
第十四条 学院申请资助建设专项,补助金额不等,视资助建设项目实际需要,原则上补助金额为1000-10000元。
第七章 申请和审批程序
第十五条 临时困难补助申报程序:
(1)申请困难补助的学生和学院,需填写《长春电子科技学院学生困难补助申请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贫困证明、医院治疗证明、死亡证明等),由班级辅导员和各学院学生工作负责人审查核实,签署意见后,报送学生工作处审批;
(2)学生工作部受理学生申请,并根据学生实际困难情况确定补助金额,制作困难补助发放表,委托学校计划财务处通过银行转账形式发放:
(3)若有特殊情况,补助金额超过5000元,学生工作部需将学生相关表格和材料报送分管校领导审批,确定具体补助金额后,制作困难补助发放表,委托学校计划财务处通过银行转账形式发放;
(4)原则上困难补助金通过银行转账形式发放到申请学生本人银行卡,他人不得代领。
(5)学院申请资助建设专项,需上报资助建设专项方案,报送学生工作处审批,审批通过后委托学校计划财务处通过银行转账形式发放。
第八章 管理和监督
第十六条 学校将对获得临时困难补助的学生进行监督管理,一旦发现有弄虚作假、铺张浪费的,将追回全部资助资金,并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等纪律处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并监督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