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课及调课、停课管理办法
发表时间:2017-12-21 11:05编辑:院长办公室
课程表与教学院历是执行培养方案的具体反映,是教学运行的规律图表,也是维持基本教学秩序的重要依据。课程表与教学院历应具有科学性、合理性和权威性。为严格教学管理、稳定教学秩序,加强课堂管理,确保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一、排课管理办法
1.稳定、维护教学秩序是全体师生义不容辞的责任,教师与学生应共同尊重课程表与“院历”的教学安排。
2.课表与教学院历的编制由教务处指定专人负责。编制课表的原则应严格依据培养方案,讲究合理性,体现科学性,同一门课程或同一教师课程必须间隔合理,同一班级的每日授课时数必须适当。
3.每学期执行的课表及教学院历,应于前一学期末定稿,于新学期开学前发往各分院、部,并向学生公布。
4.课表采用计算机编制,原则上不能完全满足任课教师的个别要求,但遇有特殊情况需要特别排课的,任课教师向所在分院、部提出书面请求,经主管领导签批后教务处负责处理。
二、调课、停课管理办法
(一)调课是指对主讲教师、上课时间、上课地点、上课班级(课堂)等任何一项的确定性变更;停课是指主讲教师所担任的某门课程因故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授课,而需要安排在其它时间补课的行为。
(二)课表一经排定,主讲教师应全力保证按时足时授课,不得以任何理由缩减授课时数,也不得以讨论课、自习课之名变相停课。未经教务处批准,均不得随意调、停课。对私自调、停课或没有充足的理由调、停课之后未办或补办手续者,都视为教学事故,将按照《长春理工大学光电信息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给予必要的处理。
(三)节、假日或学院组织的大型活动需要停课,由院长办公室提前通知教务处,并由教务处通知全院师生;全国性的统考(四、六级英语考试、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等)而产生的停课,由承办单位提前一个月将考试日期、规模、使用教室等情况报告教务处,由教务处统一下发停课通知。
(四)非全院性的调、停课,按下列程序办理。
1.由主讲教师填写《长春理工大学光电信息学院调、串课报告单》。写明调、停课的原因、时间、课程名称、上课班级(课堂)、上课地点等。调课必须提出科学、合理可行的调课方案,停课必须提出补课时间,否则不予批准和备案。院教学教学质量监控中心将对补课情况予以抽查,对不按时补课的教师将按漏课处理。
2.提供相关证明。因病调、停课出具医疗证明;因事调、停课出具会议通知书或相关证明材料,一般会议不允许调串课;因学院调整主讲教师涉及的调、停课,须出具由主管分院院长批准的由学院提出的主讲教师调整申请。无证明材料的调停课一律不予批准。
3.各分院、部应严格控制主讲教师的调、停课次数。必须调、停课的,由分院院长、部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提前一天报教务处审批,若主讲教师因故不能按时办理调、停课手续,则可由其他人员代办。
4.调、停课申请批准后,一式三份,一份由教务处备案,一份由分院、部留存,一份由主讲教师留存。主讲教师或学生所在分院、部教学干事应尽快通知上课学生,对无法通知到的学生应在上课时到上课教室当面通知。
(五)主讲教师因特殊原因一门课程有10学时以上不能按课表按时上课,主讲教师所在分院、部原则上应及时安排相应职称的教师代课或根据实际情况更换主讲教师,并报教务处审批。
(六)主讲教师每学期每门课调、停课次数在“2”次及以上者,应记入本人本学年业务考核表,并不得参评本学年度进行的教学类评奖活动,并在教师年终测评扣除相应分数。
(七)主讲教师因病、因事等原因而停上的课程,必须补足相应课时,以保证教学质量。补课完成后,应及时将所授课班级班长或学习委员签名的补课证明交教务科。无补课证明的,将扣减该门课程的相应课时津贴。
(八)因实践教学环节而造成的停课,主讲教师应与学生协商确定补课时间,补足相应学时,具体执行见“第(七)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