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理工大学光电信息学院“十佳大学生”评选办法
发表时间:2018-04-28 00:03编辑:学生处
为营造我院崇尚先进、学习先进的良好风气,鼓励我院学生奋发有为、全面发展,表彰在学习、工作和各项活动中取得突出成绩以及为学院争得荣誉的学生,学院将每年评选一次长春理工大学光电信息学院“十佳大学生”。由院评审委员会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评选出十位在促进自身成长、成才、成功等方面事迹比较典型、堪为榜样的优秀学生。
第一条 参评对象 参评对象为我院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的在籍学生。
第二条“十佳大学生”评选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思想进步、关心集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具有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良好的政治素质、道德素质 树立远大理想。模范遵守大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品行端正。
(三)学习态度端正,刻苦勤奋,入学以来连续获得奖学金;
(四)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达到大学生体育合格标准;
(五)入校以来无违规违纪行为,无任何不良记录;
(六)心理素质稳定,人际关系和谐;
(七)未获得过我院“十佳大学生”称号的学生。
在基本条件的基础上,
“十佳大学生”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本学年两次获得一等(含一等)以上学院奖学金,成绩优异; (二)大胆进行科研尝试,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成果显著; (三)品德高尚,大力弘扬正气,体现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成果,积极 投身校园精神文明创建,事迹先进; (四)积极参加学校和社会的各类活动与工作,表现突出,或参加校级以 上活动成绩优秀,为学校争得荣誉; (五)家庭经济贫困,但自强自立,勤工助学,并在各方面取得突出成绩; (六)热心公益事业,向社会及他人奉献爱心,对青年学生起到重要的示范和导向作用,产生积极的影响。
三条 评选程序 (一)学生工作处发布“十佳大学生”评选活动启动的通知,各分院自行申报3名符合条件的学生作为“十佳大学生”候选人上报至学生工作处,候选人填写申报表,学生事迹及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即可)等书面材料上交到学生工作处。 (二)学生工作处对候选人情况与相关材料汇总,审核。 (三)投票选举。通过学生工作处微信公众号进行投票,权重占40%。 (四)笔试。考察学生逻辑思维、公文写作等能力,权重占60%。 (五)初试结束后公示入围的同学进入答辩环节评选。 (六)确定评选结果后,公示5天,并向全院师生广泛宣传。 (七)召开表彰大会,授予当选学生“十佳大学生”称号,颁发荣誉证书。
第五条 奖励办法 (一)荣获长春理工大学光电信息学院“十佳大学生”称号是我院学生的 最高荣誉。 (二)获奖者填写长春理工大学光电信息学院“十佳大学生”登记表,并 装入其档案。 (三)荣获“十佳大学生”称号的学生将作为学院向国家、省、市推荐“十 佳大学生”的人选。
第六条 获奖学生至毕业离校前,如受到任何违规违纪处分,或言行不符合“十佳大学生”评选条件,则追回全部奖励,撤销“十佳大学生”称号,并公示。
第七条 院评审委员会是由院领导、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办事机构 设置在学生工作处。 第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解释权在长春理工大学光电信息学院学生工作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