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电子科技学院学术道德与学风委员会章程
发表时间:2024-11-10 18:23编辑:科研处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学校学术风气建设,维护学术道德,严明学术纪律,规范学术行为,倡导学术诚信,营造学术氛围,进一步加强长春电子科技学院学术研究的科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建设。
第二条 学风是大学精神的集中体现,是高等学校的立校之本、发展之魂。优良学风是立德树人、学术创新的根本保证。进一步加强学风建设,对推动高等教育内涵建设、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重要意义。
第三条本章程主要针对长春电子科技学院的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适用对象包括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和学生。
第二章指导思想和实施原则
第四条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弘扬科学精神,恪守科学道德,维护科研诚信,塑造创新文化,培养优秀人才,服务社会发展。
第五条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原则。要把学术风气和科研诚信建设摆在高等学校工作的突出位置,坚持教育引导、制度规范、监督约束、查处警示、惩防并举,标本兼治;进一步明确责任义务,构建工作体系,加强制度建设,在长春电子科技学院树立优良学风,营造良好学术环境。建立并完善弘扬优良学风的长效机制。
第六条严格遵守学术研究和学术活动的基本规范,严禁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维护学校学术声誉。正确对待学术研究和学术活动中的名和利,严禁沽名钓誉、损人利己行为,反对急功近利、粗制滥造现象。
第三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学风与学术道德委员会属于校学术委员会下的专门委员会,主要负责制定学校学风与学术道德建设相关政策,建立相关机制,指导检查学校学风与学术道德建设工作,接受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指导协调、督查和处理。
第八条 学风与学术道德委员会委员一般从各学科学风严谨、作风正派,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中遴选,人数为7-19人。可根据需要邀请部分校外专家担任委员。委员年龄一般不超过80岁。
第九条学风与学术道德委员会挂靠科研处。委员会委员产生办法、基本条件、委员的增补及其他相关情形,遵循与校学术委员保持一致的原则。
第四章 管理机制与实施措施
第十条加强学风与道德教育。坚持把教育作为加强学术风气建设的基础,在师生中加强科学精神教育,引导师生热爱科学、追求真理,抵制投机取巧、粗制滥造、盲目追求数量、不顾质量的浮躁风气和行为,把优良学术风气转化为自觉行动;加强教师的科研诚信、科学道德、学术规范教育,将科研诚信、科学道德、学术规范方面的知识纳入教师岗位培训和职业培训的学习范畴。
第十一条强化学术道德问责制度。不断修订、完善本校师德、教风评价考核机制,加强科研诚信档案管理,将科研诚信纳入教师和科研人员的年度考核,对学术不端行为实行一票否决制。实行公示制度,严格按照相关规章制度要求强化项目申报信息公开制、异议材料复核制、网上公示制和接受投诉制等,切实规范管理程序。正确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已经认定的学术不端行为,应该公开事实和处理结果,接受社会和新闻媒体监督。
第十二条加强科学研究的过程管理。建立实施原始记录和检查制度、学术成果公示制度、论文答辩前实验数据审查制度、毕业和离职研究材料上缴制度等科学严谨的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科研项目评审、学术成果鉴定程序,强化申报信息公开、异议材料复核、网上公示和接受投诉等制度,增加科研管理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倡同行监督,一旦发现学术不端行为,及时处理,不得推诿和隐瞒。
第五章 学术不端行为查处与受理
第十三条学术不端行为主要包括:
(一)剽窃、抄袭、侵占他人学术成果;
(二)篡改他人研究成果;
(三)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
(四)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
(五)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和职务评审评定、申请学位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
(六)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论文;
(七)其他根据高等学校或者有关学术组织、相关科研管理机构制定的规则,属于学术不端的行为。
第十四条 有学术不端行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一)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存在利益输送或者利益交换的;
(三)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四)有组织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多次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六)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第十五条学风与学术道德委员会负责制订学术风气建设相关政策,指导检查学术风气建设工作,接受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组成专家组调查处理。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应当以书面方式实名提出,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
(二)有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事实。
(三)有客观的证据材料或者查证线索。
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以匿名方式举报,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或者线索明确的,学风与学术道德委员会认为必要的,也可受理。举报人应本着负责态度对待举报。举报人不负责任,捏造、伪造事实甚至假借举报诬告陷害、打击报复他人等情况,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撤职、调离工作岗位等处理,违反国家有关法律的,应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调查处理程序
(一)接到举报后,应进行登记。被举报的行为属于本章程规定的学术不端行为,且事实清楚、应予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不予受理的,应书面通知实名举报人。
(二)成立由5名专家组成的调查小组展开调查。专家组成员或调查人员与举报人、被举报人有利害关系的,应予回避。
(三)在有关举报未被查实前,专家组与参与调查的人员不得公开有关情况;确需公开的,应严格控制公开范围。
(四)调查小组成立后即由专家组从学术角度开展独立调查取证,客观公正地提出调查意见,并向当事人公开。收集分析相关材料,与被举报人和其他知情人面谈。被调查的组织、机构和个人有义务协助提供必要证据,说明事实真相。
(五)在规定期限内(调查开始后30天内),形成初步调查意见,听取被调查的组织、机构和个人的陈述和申辩。
(六)调查小组完成调查工作后,向学风与学术道德委员会提交书面报告。学风与学术道德委员会提出处理意见并报校学术委员会审议。学校党政办公室根据学术委员会的审议结果作出处理决定。
(七)对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处理决定后15日内提出申诉,要求学校学风与学术道德委员重新调查。
第六章 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罚
第十六条对违反本章程的在职教职工,由学风与学术道德委员会根据其情节、后果等因素,向学校建议给予下列处分或处理:
(一)训诫谈话、通报批评。
(二)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
(三)撤销学术职务。
(四)撤销研究项目并追回研究经费。
(五)暂缓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六)取消已有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以及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
(七)取消由此行为取得的荣誉称号。
(八)解除职务聘任。
(九)赔偿损失。
第十七条对违反本章程的学生,由学风与学术道德委员会根据其情节、后果等因素,向学校建议给予下列处分或处理:
(一)训诫谈话或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二)暂缓论文答辩。
(三)取消有关奖励评定资格,以及取消已取得的奖励、称号等。
(四)取消申请学位论文答辩资格。
(五)取消学位。
第十八条学位论文被认定为有违反本章程行为的指导教师有过错的,根据情节、后果等因素,建议学校给予下列处理或处分:
(一)取消指导教师资格。
(二)通报批评或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
第十九条学术不端行为发生后,被调查组织、机构和个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从重处罚。
(一)不配合调查工作,伪造、销毁证据的。
(二)同时涉及多种学术不端行为的。
(三)其他应从重处罚的情节。
第二十条在学校网站的学风建设专栏中,公开学术不端行为调查处理结果,保留查处结果3个月以上。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本校所有从事学术活动的全体师生员工及以长春电子科技学院名义从事学术活动的人员。
第二十二条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学风与学术道德委员会科研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