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电子科技学院学籍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0-11-30 阅读次数:
次 教务处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顺利完成学业;依法治校、从严治学,加强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有关条款,结合我校实际,对学籍管理规定予以修订。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新生凭录取通知书,在规定的期限内,按学校的要求来校报到,缴纳相关费用,通过入学资格初审后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政策规定进行学籍复查,复查的结论为不合格的取消学籍。
第二条 新生因故申请延期报到或保留入学资格的,应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获得批准。
申请延期报到或申请保留入学资格,受理期均以两周为限。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取消其入学资格。延期报到时间不得超过1个月,否则应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的不需要注册。
学生申请延期报到或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应及时申请恢复入学资格,经学校审核批准同意后,按新生报到流程办理学籍注册手续。
第三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等相关费用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学期注册的时限为新学期学生报到日起算的两周以内。
第二章 学制与修业期
第四条 本科基本学制为4年,实行4-6年的弹性学制。学生取得学籍后,在规定的4-6年学习年限内修业,也可延长至6年毕业,累计在校学习时间最长不得超过6年(不含参军入伍和休学创业)。延长修业期的学生,从学校批准公布之日起编入相应年级学习,学生延长修业期应按编入年级专业最新的收费标准缴纳学费。
第五条 标准学期为每学年两学期。
第三章 成绩考核与记载
第六条 成绩考核
考核分为统一考试与随堂考试两种形式。学生应当参加学校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类实践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学生成绩登记卡,并归入本人档案。
1.统一考试成绩采用百分制评定。
2.随堂考试成绩采用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评定。
3.独立设置实验课各部分成绩平时按百分制计分,但最终要换算成五级制。
第七条 成绩记载
为充分反映学生掌握课程知识的程度和能力,反映学生学习的质和量,采用课程绩点、学年平均绩点、累计平均绩点来区别学生学业的优劣。绩点也是授予学士学位的主要依据。
第八条 考核课程的门数按下列方法计算:
1.凡一门课程分几个学期讲授,而每个学期进行考核时,则每次考核均按一门课程计(如大学英语,分四个学期授课,在每个学期考核时都作为一门课程,四个学期就是四门课程);
2.凡培养方案规定的各种实践教学环节,如单独进行考核时,均按一门课程计算;
3.毕业设计(论文)按一门主干课程计算。
第九条 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体育课的成绩应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的情况综合评定。因特殊原因不宜上体育课的学生,由本人申请并附有关证明,由该生所在学院审核提出意见,并报教务处批准后方可适当降低要求或免修。
第十条 严格控制缓考。学生在考试期间原则上不准请假,学生因急、重病或急事不能参加考试,应事前持有效证明并填写缓考申请表,经辅导员向所在学院申请,学院院长签署意见报教务处,经教务处批准后方可缓考。缓考不及格者必须重修,成绩按参加重修成绩计算。
第十一条 体育课因缺课不及格者,实践教学环节考核不及格者均不能补考,必须重修。
第十二条 学生缺课累计达到某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或达到该门实验(实习)总次数三分之一者,或缺作业达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本课程的考核,该门课程成绩记为零分。学生应利用开学前的假期时间进行自学、补齐作业及实验等,任课教师可视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准予补考。不准参加考核的学生若擅自参加考核,考试成绩无效。
第十三条 凡擅自缺考、事先未请假、请假未获批准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算,必须参加补考。考试违纪、作弊者,该科成绩记为零分,不准正常补考,对确实有悔改表现者,经教务处批准,给予补考机会。考试作弊者视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 学生对其本人课程成绩或教学管理部门对学生课程成绩存在异议均可提出复议申请。学生成绩复议申请受理单位为教务处,学生提交课程成绩复议申请时间期限为自课程成绩公布之日至下一学期开学一周之内。课程成绩复议申请由教务处汇总后下发开课单位,由开课单位院长负责,与课程负责人共同参加成绩复查工作,并将成绩复议结果在一周内上交教务处。课程成绩复议结果由教务处负责向申请学生及时通报。
第十五条 课程重修
1.对课程考核的成绩或学分绩点不满意者,可根据学生实际情况申请重修。
2.学期末课程考核不及格的科目,开学后学校统一组织一次补考,培养方案规定的必修课程和专业选修课程考核不及格必须进行重修,重修前同样应办理重修手续。重修课程及考核由教务处统一安排时间。如重修不及格需继续重修,毕业前仍不及格按结业处理。
3. 每学年参加重修后,累计6门课程(含补考不及格未参加重修的课程)不及格者,延长学业一年,编入下一年级学习。
4.重修课程可申请免听或选听,采取多样化学习模式。
5.重修课程应交纳重修费。
第四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六条 学校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的教育理念,给学生提供更多自由选择的机会和良好的个性发展空间,营造有利于人才成才的学习环境,更好地激发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主动性,采用宏观控制、公开考核、双向选择、择优录取的转专业规则与程序。
第十七条 转专业分为两类,一类为学院内转专业,另一类为跨学院转专业,具体详情参照《长春电子科技学院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及各学院转专业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允许转学:
1.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经县级以上医院证明,不能在本校(本地)学习,但尚能回原籍其他高等学校学习者;
2.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学则无法学习者。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学生不予考虑转学:
1.新生入学不满一学期者;
2.招生时录取学校所在地的下一批次转入上一批次录取学校者;
3. 应予退学者;
4.其他无正当理由者。
第二十条 学生转学如符合教育部相关规定,由本人提出申请,经两校批准,并报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可予以转学。
第五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休学:
1.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县级以上医院的证明),须停课治疗休养占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2.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缺课累计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3.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4.因参加自主创新创业项目的,学生本人申请休学;
5.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院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二十二条 学生休学、保留学籍一般以一年为期(因病经学院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累计一般不得超过两年。申请自主创新创业项目的学生,需从大二开始,以一年为期(可连续休学四年),累计一般不得超过四年。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将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
第二十三条 休学、保留学籍学生的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休学、保留学籍学生不享受奖学金;
2.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治疗,往返路费自理;
3.休学、保留学籍学生的户口不迁出学校,休学学生未复学前仍由原学院和原班级管理。
第二十四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由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并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2.学生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应于开学后2周内(对因参军退伍复学学生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调整),持有效证件(休学证明、健康证明)向学校申请复学。经指定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复学后,编入原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逾期不办理手续者,取消其学籍;
3.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复学资格。
第二十五条 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学期间,不得报考其他学校。
第六章 退 学
第二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学校批准予以退学:
1.在六年中仍未完成学业者;
2.因病休学期满,经指定医院诊断,体检不合格或休学、保留学籍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
3.经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精神病、癫痫病、麻风等疾病者;严重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
4.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5.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者;
6.本人申请退学,经挽留无效者;
按本条规定处理的学生,对学生不是一种处分。
第二十七条 退学学生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1.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明,并根据学习年限及成绩发给肄业证书(至少学满一年,经考试成绩及格者)。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及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发给肄业证书和退学证明;
2.取消学籍、退学的学生,均不得复学;
3.退学和各种原因处理离校的学生,按学校规定限期离校。
第七章 毕业、延长修业
第二十八条 学生毕业时,对其德、智、体、美、劳五个方面,包括政治态度、思想意识、道德品质及学习、劳动和健康状况等方面,要做全面鉴定,具体详情参照《长春电子科技学院学分制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十九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校审查后,报省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 学校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完善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者,学校将取消其学籍,不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颁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将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论文买卖及代写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将依法予以撤销。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将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三十二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三条 无学籍学生不发放任何证书。
第三十四条 学生修业满4年(不含休学时间)时,未获得最低毕业学分者(按规定应当退学者除外),可申请延长修业年限,在修业年限内学生也可主动申请延长修业。
第三十五条 学生办理延长修业,须于每年6月前填写《长春电子科技学院学生延长修业申请表》申请延长修业,经学校审核批准后,准予延长修业年限,但最长不得超过规定的修业年限。
第三十六条 延长修业学生修满编入年级培养计划规定的最低毕业学分数,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经学校审核批准后,准予毕业。
第八章 申 诉
第三十七条 学生对退学等学籍处理若有异议,可向长春电子科技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起申诉。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从2020级新生开始执行,在校生可参照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2020年11月30日起施行。
第四十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