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电子科技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
发布时间:2020-06-05 阅读次数:
次 教务处
为加强学校学士学位授予管理工作,提升人才培养和学士学位授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长春电子科技学院学士学位授予管理办法》,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本校可授予理学、工学、经济学、文学、管理学、艺术学等门类学士学位,学位的授予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定,并报吉林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本科毕业生,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愿意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遵纪守法。
(二)具有正式学籍的本科生,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各教学环节的学业,取得本专业规定的总学分,经审核合格准予毕业者。
(三)课程学习和毕业设计(毕业论文)的成绩表明已较好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和一定的创新能力。
第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不符合第二条第一款规定者。
(二)在校期间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尚未解除处分者。
(三)平均学分绩点及学位课平均绩点未达到学校规定者。
(四)毕业设计(毕业论文)未通过者。
(五)未获得本科毕业证书者。
第四条 因第三条第3款不能授予学士学位者,平均学分绩点1.5(含)以上,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人申请,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获学校二等及以上奖学金1次或三等奖学金2次者。
(二)参加学校组织的科技、学科竞赛,获省部级及以上奖项者。
(三)作为第一作者在中文核心及以上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者。
(四)毕业当年应征入伍者。
(五)毕业当年考取硕士研究生者。
(六)对国家、社会、学校有较大贡献者。
第五条 授予学士学位程序
(一)由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依据上述条件对本学院毕业生的政治思想表现、学业成绩和毕业鉴定材料等进行审查,提出拟授予和不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并报送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二)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对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报送的名单进行审核后,汇总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三)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听取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就本年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情况汇报和说明,审议拟授予和不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经投票表决,确定授予相应门类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
第六条 本实施细则从2023届毕业生开始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