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染病防治工作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管理办法
发表时间:2019-08-20 15:01编辑:总务处
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传染病在我校的发生、流行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保障师生员工的身体健康,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科研、生产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吉林省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办法》,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第一条  传染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法定管理的甲、乙、丙类传染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突然发生的、造成或者可能会对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以及其它公众健康的事件。
       第二章  传染病防治工作预案
       第二条  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
    传染病防治工作在校党政领导统一领导下,接受属地卫生主管行政部门业务指导,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类管理的原则。
      第三条  学院院长为传染病防控第一责任人
第四条   组织领导
      学院由分管院长领导学院卫生医疗机构负责全校日常传染病防治工作。开展预防传染病的健康教育,组织校内各单位和职能部门搞好校园的环境卫生及消灭鼠害、蚊、蝇等病媒昆虫,以及其他传播传染病的和患有人畜共患传染病的动物。组织对公共卫生设施的监督管理,保障饮用水卫生、食品卫生,对餐饮业实行卫生监督。校卫生所承担责任范围内的传染病防治管理任务,建立传染病管理的规章制度。校卫生所接受属地卫生主管行政部门的领导和属地疾病控制中心的业务指导,并及时将属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及疾病控制中心的要求建议向总务处及分管校领导汇报。
      第五条  预防
    (一)利用网络、宣传橱窗、板报、广播等宣传阵地,开展健康教育。在学生中设立健康教育选修课,开办健康教育讲座。利用多种形式加大健康教育力度,增加师生员工自我保健知识,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增强自我保健能力。
    (二)搞好校园公共场所环境卫生,消灭鼠害,灭蚊灭蝇。对人员密集的教室、礼堂、食堂、学生宿舍、图书馆、办公室、会议室、校卫生所、交通工具定期进行消毒。
     (三)加强食堂卫生的监督检查工作。总务处定期组织对校内环境卫生、食堂卫生的督察,对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督查及时实施整改。
    (四)总务处维修部定期组织对供水的蓄水池、水箱进行清洗消毒,保障饮用水卫生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五)定期组织师生员工体检。保障师生有病早发现、早诊断、早治疗。
    (六)按国家计免制度对大学生进行甲、乙肝疫苗接种,并逐步开展风疹、水痘、流感、流腮等疫苗的预防接种工作。
    (七)对发现的传染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在治愈或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学生必要时可让其休学回家治疗。
    (八)校卫生所要组织医务人员不断学习更新传染病防治知识,提高诊疗水平。
    第四条   疫情报告
    (一)学校师生员工发现传染病人或疑似传染病人时都应立即向校卫生所报告。
    (二)校卫生所医务人员实行首诊负责制。在发现传染病人、疑似传染病人时,必须按照规定时限:甲类传染病(包括乙类传染病按甲类传染病管理的病种),6小时内报告;乙类传染病12小时内报告;丙类传染病24小时内向负责传染病管理的医师报告。由负责传染病管理医师统一填报传染病报告卡,向属地疾控中心报告并同时上报学校有关职能部门。根据传染病类别、发病人数、病情等疫情程度,逐级上报。任何人不得瞒报、谎报、缓报疫情。一经发现将视情节后果追究责任,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条  控制
    (一)凡发现校卫生所无法确诊的甲、乙类传染病及疑似病人,均应立即安排转定点医院进一步明确诊断,必要时住院隔离治疗。校卫生所应跟踪了解病人诊断和治疗情况。对诊断明确,校卫生所有条件收治的传染病人,要采取有效措施进行隔离治疗。
    (二)对被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污染的场所、物品,校卫生所派员指导相关校区或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做好终末消毒处理。与传染病人或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校卫生所应采取必要的检查和预防措施,并进行医学观察。
    (三)校卫生所要做好医院职工的自身防护工作和医院内的消毒工作,尽量避免发生院内感染,造成传染病的扩散。
    (四)一旦发生传染病暴发流行或接到市、区疾控中心的传染病疫情预警报告,校卫生所应立即上报学校有关领导。与属地卫生局及疾控中心的各方专家共同研究后向学校领导建议是否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第三章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第六条   工作目标和原则
    (一)制定本预案目的是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公共突发事件的危害,保障本校师生员工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
    (二)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时、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的原则,并施行属地管理和依法管理。
    第七条   组织领导和工作职责
    (一)组织领导: 学校成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系统。学校成立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领导小组,由党政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对应急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统一指挥;领导小组下设工作小组,由分管校领导任组长、校各有关职能部门领导参加组成。工作小组下设工作办公室,具体负责全面协调、组织全校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各党总支、各院系或各处级单位分别成立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组。由党政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下设办公室,领导本单位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二)工作职责: 应急预案启动后,应急指挥系统应立即进入工作状态,各自履行工作职责。校领导小组负责指挥工作小组工作。校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组成工作办公室,负责全面协调、组织全校应急处理工作;负责校内有关应急事件的信息收集、报送和发布,做到信息准确、公开、透明。校卫生所负责向上级卫生主管部门、疾控中心报告疫情,接受属地管理;负责突发事件防治技术指导和医疗保障工作。校党委宣传部负责全校宣传教育工作。人事处全面负责教职工的防治工作。学生处、团委负责对全校学生的防治工作。临时工的防治工作由用工单位负责。食堂、教室、实验室、及办公室的防治工作由原管理(使用)单位负责具体实施。总务处负责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各项后勤物质保障。保卫处负责突发事件发生后的安全保卫工作。各分院和各部门突发事件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第八条  预防和应急准备
    (一)预防:
    1、总务处组织开展日常卫生运动,加强公共场所卫生的监督管理。各类公共场所应保持环境清洁、通风换气,对公众经常接触的部位和用品进行定期消毒。校卫生所应积极开展各种类型的健康教育,普及卫生防病知识,倡导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法。
    2、总务处应加强食品卫生监督管理,保障饮用水卫生安全,防止食物中毒等突发事件的发生。
    3、各分院的实验室、有关生产企业做好有毒、有害物质的管理和防护工作,预防职业中毒的发生。
    (二)应急准备
    1、学校逐步加强校卫生所医疗救治、卫生防护工作的物质条件,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对应急处理工作必需的医药、消毒用品以及防护器具作必要的物资储备。
    2、校卫生所定期对医护人员进行相关技能培训,成立突发事件应急小组,并组织应急演练。不断学习新技术,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业务能力。
    第九条  信息报告、报送与发布
    学校组建突发事件报告信息网络:
    ⑴校卫生所一旦发现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性疾病、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等情况,应在规定时限范围内,通过规定网络、电话、传真等方式向上级卫生部门、疾控中心和本校上级领导报告。
    ⑵学校教职员工一旦发现有突发事件的可能,也有义务向校卫生所和有关领导报告,保证信息能得到及时准确收集。快速反应,采取有效措施。
    ⑶校卫生所在接到市区疾控中心有关重大传染病疫性的预警报告后,应及时向各级主管领导报告。
    ⑷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归口由校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办公室负责,及时、准确、公开、透明地向公众发布,便于公众知晓。
    第十条 应急处理
    ⑴一旦发生突发事件,校卫生所应在2小时内向上级卫生部门和疾控中心报告,配合上级部门组织技术调查、综合评估、判断突发事件类型,提出是否启动学校《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学校应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报告,并做好应急处理准备。
    ⑵学校在接到属地政府、卫生局和疾控中心有关重大传染病疫情的预警报告后,应按属地管理的原则,不折不扣地实施属地卫生行政部门和疾病控制中心的应急预案。对上级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进行的指导和督察,给予积极支持和配合。
    ⑶应急预案启动后,各级领导和相关部门应按预案规定的职责要求,服从统一指挥,立即到达规定岗位。按照突发事件的情况,采取相关的应急措施。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需要,报请上级政府依法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
    ⑷突发事件发生后,在校应急指挥系统统一领导下,校卫生所应立即对突发事件所致病人提供现场救援与医疗救治。医疗救护力量不足时,应及时请求上级卫生部门给予支援。对易感人员采取应急接种、预防性用药、群体防护措施。需要接受隔离的病人、疑似病人和密切接触者,应当主动配合校卫生所及有关卫生部门采取的医学措施。
    对因突发事件致病前来就诊的人员,校卫生所必须接诊,实行首诊负责制。并按规定方案进行预检分诊处理。校卫生所严格执行各项管理规定,防止医源性感染和院内感染。
    校卫生所应配合疾病控制中心做好流行病学的调查。
    ⑸疫点的消毒处理工作按属地管理原则由该疫点原管理部门或校区、院系负责,校卫生所负责指导相关人员做好疫点的消毒处理工作。根据疫情如需对某校区隔离、封校,该校区制定具体办法报学校批准后由校区负责实施。
第四章     奖 惩
    第十一条   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学校执行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吉林省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办法》。学校将在对重大传染病疫情控制和医疗救治中有突出表现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突发事件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拒不接受工作任务,借故推委拖延,擅离职守,临阵脱逃,拒不服从统一调度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学校设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专项基金,当本预案启动时专款专用。同时,学校在有关部门适当进行应急处理专用物资储备。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
    一、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名单:
        组长:王思迪       
        成员:鞠殿民   刘海涛  秦洪君  陈艺  
    二、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小组名单:
        组长:刘海涛
        成员:蔡超  朱庚新  闫贵勇  张燕  于洪长   李盛峰  丁云飞   赵秋影   孙立  王星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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