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理工大学光电信息学院医疗卫生管理办法
发表时间:2019-05-06 15:34编辑:总务处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批准颁布的《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加强对我院卫生医疗的规范化管理,提高学院卫生医疗工作的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学院医疗卫生工作,学院明确学院院长为第一责任人。
第二条  学院成立医疗卫生工作领导小组,小组成员有学院领导班子成员组成,领导学院的医疗卫生工作,负责卫生医疗工作发展规划、基础设施投入、人员编制等重大事项。
领导小组下设工作组,工作组由总务处、教务处、学生处负责人组成。负责学院有关医疗卫生的健康教育、疾病治疗、传染病防治、健康检查、卫生监督等具体工作。
第三条  学院成立医疗卫生机构,具体承担师生健康情况监测、常见病治疗、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等职能。
第二章  医疗卫生机构
第四条 长春理工大学光电信息学院卫生所是设在学校内、主要为师生员工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的机构。
第五条 卫生所应坚持面向全体师生员工、贯彻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树立为教学服务,为提高师生健康水平服务的工作宗旨。
第六条 卫生所的主要任务是:监测学校人群的健康状况;开展学校健康教育;负责学校常见病和传染病的防治;对影响学校人群健康的有害因素实施医务监督。

第三章 卫生所基本职能

第七条 负责新生入学健康检查,定期对学校各类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对各类健康检查资料进行统计分析、并根据存在问题及时采取有效防治措施。
第八条 对患病体弱学生实施医疗照顾:对因病不能坚持学习者,根据学籍管理规定,提出休、退学处理意见。
第九条 对学校社区内危重病例实施抢救。卫生所不能处理的危重及疑难病例,应当及时转上级医疗机构诊治。
第十条 协助教务部门开设大学生健康教育课程(选修课或必修课)或定期举办健康教育讲座,增强学生自我保健能力,促进学生建立健康的生活方式和良好的卫生习惯。
第十一条 开展校内医疗服务,做好各种常见病和多发病的诊治、控制工作。
第十二条 贯彻执行传染病防治法规,做好校内传染病预防和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对学校教学卫生、体育卫生、劳动卫生、环境卫生、饮食与营养卫生等实施医务监督,并提供咨询和技术指导。

第四章 卫生所的管理

第十四条 卫生所的设置,由学校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报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第十五条 卫生所受主管校长直接领导,业务上接受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十六条 卫生所人员编制应根据服务对象的总人数及任务,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具体核定。
第十七条 卫生所除执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中相应等级医院及综合门诊部的有关规定外,根据学校卫生工作的特点,设立健康教育职能。
第十八条 卫生所实行所长长负责制。
第十九条 卫生所应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建立以岗位责任制为中心的规章制度。应明确各岗位人员职责权限,执行各项保健医疗护理常规和技术操作办法。
第二十条 卫生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卫生技术人员的业务进修纳入学校工作计划。
第二十一条 卫生所的基建与设备费、经常性经费、预防经费、健康教育经费,纳入学校年度预算。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二条 在学校医疗保健工作中有突出贡献或长期从事学校医疗保健工作成绩显著者,学校及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三条 对于医风恶劣,工作不负责任而导致医疗事故者,应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予以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院医疗卫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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