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资产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11-26 阅读次数: 次 资产处
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院的资产管理,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益和效率,保护投资者利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产是学院建设和发展的基本条件,是培养人才、保证教学、行政办公等项工作顺利进行的物资基础。要加强资产的管理,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合理配备、有效使用固定资产,保证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三条 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范围确定、分类编号、计价确定、购置、调配、使用、处置、报废、盘点和监督检查等。
第四条 资产分为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
 
第二章  固定资产管理
 
第五条 根据固定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财产为固定资产:
1、单位价值在500元(含5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
2、单位价值虽不足上述标准,但耐用期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按固定资产管理。
3、办公家具无论价值多少都按固定资产管理。
不具备上述条件之一的资产均确定为低值易耗品。
第六条 按照教育部《高校固定资产分类及编码》结合我院实际,我院固定资产分为以下十五类:
    01、房屋及建筑物       02、土地及植物
    03、仪器仪表           04、机电设备
    05、电子设备           06、印刷机械
    07、卫生医疗器械       08、文体设备
    09、标本模型           10、文物及陈列品
    11、图书               12、工具、量具和器皿
13、家具               14、行政办公设备
15、被服装具
第六条 计价标准:
1、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买价、调拨价、运杂费、保险费、安装费、车辆购置附加费等计帐;
   2、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筑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计帐;
   3、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按改建、扩建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记固定资产帐;
   4、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者有关凭证记帐,接受捐赠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5、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不能查明原价值的,按照估价入帐;
    6、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重置完全价值入帐;
    7、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估价入帐,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
8、其他单位投资转入的固定资产,按评估价值或者合同、协议计价;
第七条 已经入帐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变动固定资产帐面原值:
1、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进行重新估价的;
2、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的;
3、将固定资产一部分拆除的;
4、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暂估价值的;
5、发现原来记录固定资产价值有误的。
第八条 固定资产的价值变动,由资产管理处负责办理,并与财务处对固定资产有关帐目作相应调整。
第九条 调  拨
  1. 各部门间固定资产的调拨,须经主管院领导审核批准,报资产管理处,填制“固定资产调拨单”,移入部门、移出部门的责任人、使用人签字后,既可办理资产转移。
2、非经院长批准,固定资产不得外借。确需出借的,应由借出归口单位提出申请,部门领导签字,报院长批准,资产管理处备案。
3、收回出租出借的固定资产,应认真检验,如发现问题,及时追究相关人员的赔尝责任。出租出借固定资产取得的收入,应及时、足额上缴财务处。
第十条  盘  点
资产管理处会同固定资产归口管理使用部门每年6月末依电脑资料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盘点,并查对编号,如发现错误应立即更正。资产管理处还可根据需要不定期地对固定资产进行全面或局部清查,确保帐、标签、实物相符。资产管理处要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接受捐赠或盘盈的固定资产,由资产管理处办理接收和交接,并根据固定资产交接单、捐赠协议、发票或固定资产盘盈报告单等凭证填制固定资产入库单、财务报销和使用单位领用手续,相应增加财务帐、资产帐中固定资产总量。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
1、建立固定资产帐目管理制度,做到帐帐相符。资产管理处建立全院固定资产一级帐,按固定资产的十五类设置固定资产分类帐,每一类按固定资产用途分为教学、行政办公等项目。各部门资产管理人要经常查看电脑记录,掌握所管范围的固定资产的数量、价值、增减变动情况。
2、 凡经资产管理处验收入库及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须粘贴固定资产管理标签,并记入《固定资产明细帐》。
3、 建立全院固定资产计算机管理系统,建立贵重仪器设备技术档案,加强贵重仪器设备协作共用,提高使用效益;对闲置资产进行合理调剂或处置,防止积压浪费。
4、各归口固定资产管理人员调动时,由本单位或本部门进行资产清查,办理交接手续,经资产管理处核对进行调账。对配备给个人的固定资产或物品要建立领用交还制度。使用人员调离时,需各资产管理处交还所用固定资产。
5、对利用学院固定资产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未经许可擅自处理、变卖学校资产的收入,资产管理处有权代表学院予以没收,并对相关责任人按相关规定给予经济制裁或纪律处分、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6、  因工作需要学院内人员工作调动,原则上不允许将所使用固定资产带到新调入部门,特殊情况需要的应办理调拨手续。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管理体制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应坚持统一政策、统一领导、归口、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物尽其用、管用结合的原则。
第十三条 全院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在主管院长领导下,实行院、分院、部门二级管理体制。
1、资产管理处是学院固定资产的一级管理单位
其职责是:
(1)组织学院的固定资产统计报告、资产评估、清产核资等项工作;
(2)负责学院固定资产总帐、分户分类帐的电脑登记管理工作;详细记录固定资产名称、供销单位、使用部门、编号、规格、数量、金额、购建日期、放置地点,责任人、使用人。
(3)审核办理学院固定资产、调拨、转让、丢失、损坏、报废等手续;
(4)拟定固定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实施办法,保障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5)负责固定资产的购置、验收、修缮等工作
(5)对院属各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
(6)根据使用部门申请,组织固定资产报废、报损的技术鉴定,并向院领导提出处理意见。
2、院属各分院、各处室,是学院固定资产二级管理单位;
各单位应选派具有管理能力、责任心强和有一定业务能力的人员担任固定资产的兼职管理工作。固定资产兼职管理人员应力求稳定,在资产管理处授权范围内,组织实施本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其职责是:
(1)认真贯彻执行学院固定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负责本单位、本部门使用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
(2)协助资产管理处对新购固定资产验收,对本单位使用的固定资产提出调剂、配置建议,并根据批复组织实施。
(3)按照资产管理处的要求,每年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盘点本单位所使用的固定资产,保证帐、物、标签相符,认真做好有关资产管理的各种统计申报工作。
(4)编制本部门使用的固定资产大修理计划,报维修部门审核维修。
(5)图书馆负责学院所有图书资料包括非纸质载体出版物等的具体管理,并向资产管理处汇总有关帐目。
 
第四章  固定资产管理处置及报废
 
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的减少变动(调出、变卖、盘亏、报废、丢失、损坏)必须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对于损耗无法修理或修理不经济,以及废弃不用的固定资产,应按报废处理。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管理处置按下列程序进行:
1、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固定资产管理处置审批单;
2、归口管理部门组织技术鉴定;
3、资产管理处审核;
4、学院领导审批;
5、资产管理处根据批复处置固定资产。
第十六条 对使用单位长期闲置、多余或不能有效利用的固定资产,使用单位填写 “闲置固定资产明细表”提出处理意见,呈报主管院长审批,报资产管理处审核。
 
第五章  关于仪器设备的管理
 
第十八条  我院仪器设备的调入、调出、增减变化,均需资产管理处办理有关手续,各使用单位具体负责使用、保管、维护等工作。
第十九条  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必须贯彻“节俭办学”的方针,在购置、验收、使用、维护直至报废的过程中,要加强计划管理、技术管理和经济管理,充分发挥仪器设备的作用,保证教学、科研等工作的需要,不断提高投资效益。
第二十条  各单位必须配备一名思想好并具有一定业务能力和专业知识的人员担任管理工作(即设备管理员)。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工作确需变动时,应到资产管理处备案并办理工作移交手续。
第二十一条  要经常对全体师生员工进行爱护公物教育,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各使用单位不得随意拆卸、改装、借出及携出校外。
第二十二条 仪器设备的移交     
1离职、离岗人员应在离职、离岗前一周,经所在单位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办理仪器设备移交手续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移交或私自处理原有仪器设备。
2、办理移交主要内容
(1)使用和管理的所有仪器设备,并且要账、物相符,存放地点明确;
(2)大型仪器设备的技术档案资料,包括随机技术资料、验收报告、日常使用记录、维修记录及零部件实物情况;包括数量、质量、存放地点;
(3)工具
(4)实验室及实验室内箱、柜等钥匙。
(5)其他应该交接事宜;
第二十三条  管理范围
1、凡单价在800(包括800元)元以上,耐用期在一年以上,并能独立适用的仪器设备。
2、凡单价不足800元,但耐用期在一年以上,并能单独使用的仪器设备为低值仪器设备,按低值品管理办法管理。
3、价值在800元以上,耐用期一年以上,但非独立使用,而为别的仪器设备配套使用的仪器设备,属于附属设备或附件,应记入主仪器设备帐卡中,其价值列入成套仪器设备的总价值。
4、价值在800元以上,能独立使用,但耐用期不能确保在一年以上仪器设备属易耗品,按易耗品管理办法管理。
5、单价在50000元以上的仪器设备及单价虽不足50000元,但在国内比较稀缺的均定为精密、贵重、大型仪器设备,按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管理。
6、仪器设备如有下列情况需增、减原值:
(1)成套仪器设备增加功能,或加工改制提高技术性能,按所开支的费用增加原值;
(2)成套仪器设备因毁坏、拆除某一部分,应减少原值。
第二十四条  计划管理
1、仪器设备的购置,要根据学院发展规划、专业设置以及各项工作的需要和人力、财力等条件的可能,分轻、重、缓、急,各单位要提出年度购置计划。
2、仪器设备的年度购置计划由各使用单位列入财务预算,按采购程序批准后组织购置。属于50000元以上的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购置,必须附有可行性论证报告,其内容包括:购置理由、使用效益预测、选型论证、安装使用房间、操作维护人员等条件。
3、改造与自制仪器设备(含请外单位设计加工制造的)必须申报计划,并对其技术改造、设计的科学性、可行性及经济的合理性进行论证,经教务处审核,报主管院长、院长(新增)同意后方可进行。改造、试制结束,要经过技术鉴定,合格后才能验收入账。
5、仪器设备的统计资料,是制定计划的重要依据,由资产管理处建立统一的全院仪器设备微机管理系统,随时掌握仪器的品类、数量、金额、分布和使用情况等,经常进行分析研究和汇总工作,近期及时报送各类统计报表,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第二十五条  技术管理
1、仪器设备的验收:
仪器设备到货后,资产管理处会同使用单位及时开箱清点进行实物检验并进行技术验收。
(1)一般仪器设备在到货7天内办完验收手续,最迟不得超过14天必须办完验收手续。
(2)凡50000元以上的大型精密、贵重和稀缺仪器设备,要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验收。
(3)国外进口仪器设备的验收,由资产管理处会同使用单位,必要时请海关及商检部门参加。需国外技术专家参加验收和安装的仪器设备,技术专家到校后,共同开箱验收,并逐项测试其性能。
(4)教学实验室改造和自制仪器设备完成后,由教务处及使用单位共同验收。
(5)仪器设备的附件、备件及技术资料亦应验收、登记、并妥善保管。
(6)凡验收中发现实物及技术性能的问题,应作好记录,由资产管理处及时办理退、换或索赔手续。国外进口仪器设备,发现问题应及时通报商检部门和海关,在规定期间内办索赔事宜。
2、计价调入或无偿赠送的仪器设备应同样办理验收、建账、建卡等事宜。
3、为使仪器设备经常处于完好可用状态,各级管理单位,必须建立岗位责任制,制定操作规程及使用、维修保养制度,并由专人负责技术安全工作,做到坚持制度,责任到人。各实验室、研究室负责人应与使用保管人员一起认真讨论上述制度与规程,并张贴执行。
4、要加强仪器设备的维修和保养工作。一般仪器设备应做到随时保养和维修、检测。为了确保仪器设备的精度和性能,应对其技术指标进行定期校验、计量和定标。
5、各单位的使用保管仪器设备人员,对所管仪器设备负全部责任,任何人员未经管理人员同意,不准自行使用、移动、调换或拆卸仪器设备。
6、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必须选派业务能力较强的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负责管理并指导使用。对上机操作人员必须进行技术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准使用。
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要建立完整的技术档案,在整个使用、保管过程中要详细记载,使之成为仪器设备管理和使用的技术依据。
7、实验室、研究室和机房必须建立安全制度,加强安全防护措施。切实做好防火、防盗、防破坏、防事故工作,确保仪器设备安全。特别是对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要建立严密的安全制度。
8、仪器设备应经常进行检修或定期检修,发现失灵、损坏等情况时,应查清原因,及时进行修理,不可“带病”工作,在本单位无法修理时,可报资产管理处协调修理。
9、仪器设备不得随意拆改,如确须拆改时,由使用单位提出拆改理由、技术论证、经费预算等,报资产管理处审批;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拆改,需报主管院长或院长批准,改装完成后,由使用单位同资产管理处组成技术鉴定小组进行鉴定、验收,报资产管理处调整帐卡。
10、仪器设备的部件及附件原则上不许拆卸改做它用,如确需要,由使用单位提出,报教务处同意,资产管理处备案,卸改部件应做书面纪录。
11、资产管理处设立全院仪器设备的总账和分类账,使用单位要指定专人、设备管理员管理仪器设备及帐卡,凡新进的仪器设备验收合格后,均须填写卡片,一物一卡。资产管理处每年与使用单位全面或部分核对物、卡。并与财务处进行年对账,做到账、物、卡相符。
12、各单位在用仪器设备,要充分发挥潜力,提高使用效率,除供本单位使用外,提倡院内各单位之间互通有无,互相协作,相互支持,完成工作任务。
13、凡使用学院各项资金来源购置的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一律实行专管共用,面向全院开放使用,在完成学院工作任务的前提下,要积极参加校际和地区协作,对外开展技术服务,并制定合理的收费标准(含收取必要的折旧费)。
14、各使用单位要努力避免仪器设备的积压和浪费,对长期搁置不用及多余积压的仪器设备写明原因,列出清单,报主管院领导审查同意后,报资产管理处组织回收或处理。
15、对长期不投入使用而积压浪费的,要查责任,视情况予以处理。
16、院内各单位之间借用仪器设备,借用单位要出具借条,对所借用的仪器设备应爱护使用,及时归还,若有损坏,应负责修理或赔偿。
外单位借用我院仪器设备时,必须在不影响本单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方可同意,一般仪器设备的外借,办理借用协议书。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一般不外借,特殊情况,都必须报主管院长或院长批准,方能外借。
借出单位的有关管理人必须向借用单位交待仪器设备完好情况及使用注意事项,归还时必须验收,若有损坏,由借用单位负责修复或赔偿。
   借出的仪器设备应收取折旧费,由资产管理处办理,财务收款。
    17、仪器设备的损坏丢失,查明原因按《关于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处理办法》处理。
18、仪器设备已丧失使用价值,按《关于仪器设备报废管理的规定》处理
19、仪器设备经长期使用,精度和性能已下降的,可以降档或降低使用,或者调剂其他需要的单位,以利仪器设备的更新,保证使用精度和性能。
20、仪器设备的有偿使用费、折旧费、损坏赔偿费、报废回收处理费等各项收费,统一交到财务处。
第六章  关于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管理
 
为确保我院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充分发挥作用,提高使用效率和效益,做以下规范:
第二十六条  管理范围
1、单价在五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
2、国家科委审定的23种科学仪器设备。
3、学院认为应按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管理的贵重、稀缺仪器设备。
4、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均属院管设备,是学院共有财产,必须专管共用,严禁自成体系,各搞一套。院内各单位需要使用时,代管单位必须积极支援,给予方便,提高设备利用率。
第二十七条  购置与验收
1、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购置,首先由申请单位按财务预算填写购置设备申请表,同时提出可行性论证,说明购置理由,选型依据,安装及使用条件,效益预测,管理及使用人员的配备情况,经主管院长审查同意,报院长办公会审议,由资产管理处按程序组织采购。
2、设备到货前,使用单位负责做好人员培训、实验室房间及安装准备工作。到货后,由使用单位、资产管理处共同组成验收小组(必要时请有关专家参加,进口设备要有商检、海关人员参加)共同拆箱验收并作详细记录,逐项测试技术性能,写出验收报告。如发现问题,要及时妥善处理,在规定时间内办好退换或索赔手续。
3、仪器设备验收后,应立刻着手进行安装、调试工作。如因准备工作不足,影响安装和调试使用,超过索赔期的,要查明原因,追查责任并给予处理。
4、验收报告和技术文件由资产管理处做好登记,存入技术档案。
第二十八条  使用与管理
1、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必须有专管人员,专管人员应是思想作风好,责任心强,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或经培训考核后能达到所管设备技术要求的人员,专管人员一经确定,不宜轻易变动。
2、大型精密仪器设备使用部门必须单独建账,并建立完整的技术档案,从购置到报废整个寿命过程中的使用、维护、校检、管理等都要做详细记录,既是仪器设备技术档案的一部分,又是对该仪器设备性能检查鉴定的依据,也是对专管人员工作评价的依据之一。
3、每台大型精密仪器设备都必须逐台制定操作规程和具体的使用管理制度,专管人员必须做好日常保养工作。
定期进行检验检修,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操作规程和使用注意事项等规章制度及各种标记都要上墙。
4、专管人员以外的本院单位或个人使用时,必须事先经过培训和考核,证明确已掌握仪器设备性能和操作技能,经主管实验室人员批准,方准许单独使用或在专管人员协助下使用。
5、大型精密仪器设备一般不借出校外使用,如必须借出时要经使用单位领导同意,报主管院长、院长审批,报资产管理处备案,外借一律有偿使用。院内借用时,须经单位领导同意,主管院长审批,借用整个过程一定要详细的登记。学院鼓励各教学单位积极参加校际和区域性对外协作与交流,制定合理的收费标准。
6、各使用单位务必保证仪器设备的正常运转,严禁带故障运行。
第二十九条  大修和技术改造
1、大型精密仪器设备,一般不得拆改,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进行大修或改造,但必须由实验室主任提出拆改方案,填写技术改造任务书,分院院长签署意见,报主管院长或院长批准后,资产管理处备案,方可进行。
(1)仪器设备部分损坏,需要大修者;
(2)经长期使用,性能下降,进行技术改造后,可提高其性能者;
(3)经过改造后,可以扩大其使用范围,满足特殊需要者;
(4)仪器设备已陈旧落后或接近使用期满,经改装或采用新技术后,可以重新投入使用者。
第三十条  报损与报废
1、发生仪器设备损坏事故,专管人员应立即逐级上报,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对隐瞒不报造成损失者,经学院查实后,按损坏程度对责任人进行处罚。
2、证明确已失去使用价值的仪器设备,由使用单位填写“固定资产报废申请单”与相关部门组织专业人员做出技术鉴定,经主管院长审核后。报院长审批,进行报废处理。
3、由于长期使用及其他原因精度明显下降,技术落后,但仍可使用的仪器设备,由资产管理处组织专业人员做出技术鉴定后,可降为一般设备使用与管理,同时做好转卡等手续。
 
第七章  仪器设备器材丢失、损坏赔偿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仪器设备管理工作,维护仪器设备器材的完整、安全和有效使用,避免丢失和损坏,确保教学和科研任务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三十一条  全院师生员工都应自觉地爱护仪器设备器材。学院各级领导要经常对师生员工进行勤俭办学,爱护学院财产的思想教育,加强对仪器设备管理工作的领导和督察。建立科学的保管和使用制度,制定必要的技术操作规程,严格岗位责任制,做好仪器设备的检验和维护工作,切实防止仪器设备器材的损坏、丢失。
第三十二条  损坏、丢失仪器设备器材要进行赔偿。
第三十三条  赔偿界限与处理原则
(一)在提运、保管或使用过程中 ,由于下列主观原因,发生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器材损坏、丢失,责任人均应赔偿。
1、在提运、保管、领发、外借和使用过程中玩忽职守,不负责任,致使仪器设备受震、受潮、损坏、腐蚀、生锈、丢失、被盗、账目混乱而造成损失的。
2、不听从指挥,不遵守操作规程,粗心大意,操作不慎而造成损失的。
3、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拆卸、改修、组装或改装造成损失的。
4、尚未掌握操作技术、了解性能及使用方法,轻易动用仪器设备造成损失的。
5、工作失职,不负责任,指导错误或纠正不及时造成损失的。
6、由于其他不遵守规章制度等主观原因造成损失的。
(二)由于下列客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器材损失,经过有关专家鉴定或有关负责人证实,可免于赔偿。
1、因实验操作本身的特殊性确属难以避免引起的损坏。
2、因仪器设备器材本身的缺陷或使用年久,在正常使用时发生的损坏和合理的自然损耗。
3、经过批准,试行新的实验操作或检修,虽经采取预防措施,仍未能避免的损失。
4、自然灾害或其它客观原因造成的意外损失。
(三)属于下列情况,造成仪器设备器材损失者,在确定赔偿金额时,可按损失价值酌情减轻赔偿。
1、在提运、保管、领发、外借和使用中一贯遵守各项制度,爱护仪器设备,偶尔疏忽造成损失的。
2、按照指导或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确因缺乏经验或技术上的不熟练造成损失的。
3、发生事故后能积极设法挽救损失,且主动如实报告,认识较好的。
(四)因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器材损失,除按上述规定处理外,一般还应责令当事人进行检讨,并给予适当的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以吸取教训,提高认识。对于一贯不爱护仪器设备器材,严重不负责任,严重违反操作规程的;发生事故后隐瞒不报、推诿责任、态度恶劣的;损失重大、后果严重的,除责令赔偿外,应根据具体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损坏、丢失仪器设备器材的损失价值,根据具体情况实事求是地计算。
1、对单价800元以下民用性强的低值仪器设备器材,损坏丢失要严格计价赔偿。使用一年内按原价赔偿,一年后按扣除折旧后的价值赔偿。凡属隐匿者,除照原价赔偿外,还要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2、单价800元以上仪器设备器材的损坏丢失计价应遵照以下原则:
(1)损坏丢失零配件的,只计算零配件的损坏、丢失价值;
(2)局部损坏可以修复的,只计算修理费;
(3)损坏后质量显著下降,但尚能使用的,应按其质量变化程度酌情计算损失价值。
3、对于贵重仪器设备器材,除按损失部分的实际情况进行经济赔偿外,还要给予行政处分。
4、损坏、丢失的仪器设备或零配件,应按新旧程度合理折旧的残值计算。2年以内按原值计算;2~3年折旧20%;3~5年折旧30%;5~7年折旧40%;7~10年折旧50%;10年以上折旧60%。
5、仪器设备器材虽已超过使用年限,但仍然在使用,因责任人的故意行为,造成其损坏、丢失的,责任人应按其原值的20-30%赔偿。
6、凡未经批准擅自动用仪器设备器材,造成损坏、丢失者,均按设备原值加倍赔偿,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第三十四条  处理办法
(一)一旦发生仪器设备器材损坏、丢失事故,使用单位或当事人必须立即报告主管部门,填写《仪器设备器材损坏、丢失报告单》,迅速查明情况和原因,分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报学院领导审批,并及时进行处理。损坏、丢失贵重仪器设备和发生其他重大事故,应注意保护现场,由学院保卫处组织严格的调查,立案处理。资产管理处原则上应在其立案调查终结后,进行账务处理。
(二)赔偿处理权限:根据仪器设备器材的实际情况及损失价值,由部门领导、学院院长负责审批。损坏、丢失价值在1万元以内的事故,资产管理处原则上应在其立案调查终结后,10个工作日处理完毕。损坏、丢失价值在1万元以上的事故,资产管理处原则上应在调查终结后,30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赔偿费用上交学院财务处
(三)赔偿费由负责审批单位根据确定的赔偿金额及本人经济情况,决定一次偿还或分期偿还。如赔偿人经济上确有困难,可提出申请,经有关单位调查证实,报院长批准,可以缓期偿还。
(四)确定赔偿金额和偿还日期后,由赔偿人所在单位按期负责催缴,学院资产管理处负责督促检查偿还情况,每学期清理一次。,经督促教育,仍然无故拖延不缴,教职员工由人事处从工资中扣付,学生在毕业前仍不偿还者,扣发毕业证书。
第三十五条  学院对一贯严格执行规章制度,爱护仪器设备,节约器材,提高仪器设备利用率显著成绩的,主动采取措施,积极抢救仪器设备器材减少损失的,对损失、浪费、盗窃仪器设备器材行为作坚决斗争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八章  办公与教学仪器设备报废报损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学院教学及行政办公仪器及设备(含家具)的报废管理工作,本着勤俭办学,充分利用报废仪器设备的剩余价值,防止资产流失的原则,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三十六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使用单位可申请报废
1.因使用期满或使用年久,技术指标落后或失去原有精度和性能者;
2.市场不能提供零配件,又不能改为它用者;
3.经技术鉴定,仪器设备损坏严重、无法修复或修复费超过仪器设备原值50%以上者;
5.由于污染或腐蚀严重,运行可能危及操作者的安全与健康的仪器设备;
6.丢失并长期无法找回,有丢失证明者,在有关部门对管理责任作出处理后可申请报废;
7.被盗并有保卫部门备案而无法缴回者,在有关部门对管理责任作出处理后可申请报废。
第三十七条  家具、行政办公设备及仪器设备报废的审批,
1.一般设备(家具与行政办公设备)单价800以下、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单价在800元以下的低值耐用品),由各单位负责提出技术鉴定报告和意见,并填写《固定资产报废审批表》,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先由教务处审核,家具由总务处维修部审核,行政办公设备由资产管理处或现代技术教育中心提出处理意见并报请学院主管领导审核,将审核结果提交院长审批或提交院长办公会审议。
2.单件价值在10万元(含)以上的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申请报废,须经专家组鉴定后,按一件一报一表,上报院长办公会审批;
3.已批准报废报损的家具及仪器设备,原则上不得留用,确需拆卸留用零部件的,应经资产管理处批准;
5.已批准报废的家具及仪器设备,统一由资产管理处负责回收处理;
6.资产管理处与财务处核对仪器设备帐、卡,冲减资产价值;
7.报废的家具及仪器设备不经资产管理处同意,而擅自处理,一经查出,按仪器设备的原值给予经济处罚,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8.报废固定资产收回的残值上交学院财务处。
第三十八条  每年6月由资产管理处会同各部门、各分院对固定资产进行盘点清查,并集中办理需报废的固定资产。
第三十九条   学院其它固定资产的报废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九章  低值易耗品管理办法

 
为加强学院低值易耗品的科学管理及合理使用,防止积压浪费,保证日常工作、教学、科研等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四十条  低值品、易耗品分别指如下物品:
1、低值品:指800元以下不够固定资产的低值设备如仪器、仪表、工具量具、科教器具等。
2、易耗品:指实验材料、纸张单据、办公用品、电脑耗材、清扫用具等。
低值品、易耗品均不属于固定资产范畴。
第四十一条   资产管理处是学院低值易耗品采购管理的职能部门,按照院系的隶属关系,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各实验室根据需要自行建立实验材料、低值易耗品保存方式和使用帐,并负责日常管理。
 
第四十二条  低值易耗品的使用要做到“节简、节约”,要妥善保管,定期检修,杜绝浪费。
第四十三条  各单位应根据工作任务、储备定额及实际消耗,编制购置计划。
第四十四条  大批量采购由资产管理处组织招标。
第四十五条  入库前必须及时认真组织验收,办理入库手续。对贵重、稀缺物品,使用部门有义务指派有经验的人员协助保管人员验收。
第四十六条  库存材料的保管要做到定位存放、排列整齐;零、整分开,账物对号,便于收发和检查。严防潮湿、腐蚀、变质等。对贵重稀缺材料要集中保管,精确计量和记载,定期进行检查。
第四十七条  领用低值品,应尽可能以旧换新。
第四十八条  库存物品应定期清查,经常保持账、卡、物相符。领用单位的多余物品,应及时办理返库手续,无法使用的残次、废旧材料应进行回收,妥善处理。
第四十九条  在用低值品应有具体人员负责保管,低值 耐用品参照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借出的低值品,应按时催还。由于责任事故造成材料的损坏或丢失,按规定赔偿。消耗性材料及易耗品出库核销处理。
第五十条  报废物品变价处理款,应如数上交原费用科目,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留用。各单位库存材料每学期应清点一次,每学年要全面清查,做到账物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