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评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 国家助学金的实施办法
发表时间:2017-12-21 10:11编辑:院长办公室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国家奖助学金的评定、发放和管理工作,根据上级有关精神和要求,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奖励类别
 
第二条  国家设立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优秀学生。
第三条  国家设立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用于奖励、资助经济困难学生。
第四条  国家设立的奖助学金由国家根据学校在籍人数确定奖助学金的名额和金额,具体指标由吉林省教育厅下发。
第五条  学院根据各分院学生人数,根据实际情况按比例将当年国家奖助学金推荐名额划分到各分院。
 
第三章  奖励对象及申请条件
 
第六条  奖励对象
国家奖学金的评选对象为我院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的品学兼优的全体学生。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选对象为我院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家庭经济困难且品学兼优的全体学生。
国家助学金的评选对象为我院家庭经济困难的全体同学。
第七条  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大学生行为准则和学院各项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集体;
(四)积极参加学院及分院组织的各项活动,具有团队合作精神;
(五)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身体健康,心理素质良好。
第八条  其它必要条件
国家奖学金: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能力、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无不及格课程。学年内专业(班级)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名均不低于前5%
国家励志奖学金:经学院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生活俭朴,自立自强,生活习惯良好,没有铺张浪费行为,没有使用与自己的经济条件不相称的高档消费品,无不及格课程。学年内专业(班级)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名不低于前35%;
国家助学金:经学院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生活俭朴,自立自强,生活习惯良好,没有铺张浪费行为,没有使用与自己的经济条件不相称的高档消费品,无不及格课程。
第九条  有下列表现之一者,不应申请国家奖助学金: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受到学院警告(包含警告)以上纪律处分的;
(二)有弄虚作假等不诚信行为的;
(三)不积极参加学院、分院组织的活动,造成较坏影响的;
(四)其他引起同学和老师较大意见或学院认为应当取消国家奖助学金的表现的。
第十条  凡获得国家奖助学金奖励资助者,在受到奖励资助后一年内如因违反学院规章制度受到学院纪律处分者,追回上年度的全部奖金,并撤销奖励。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
 
第十一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每学年申请和评审一次,原则上在每年九月进行评选。只要符合申请条件的每个学生都可以申请参加国家奖助学金的评比,各分院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申请。
第十二条  学院成立由学院主管学生工作党委副书记为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各分院党总支副书记组成的国家奖助学金评定小组,负责国家奖学金评审推荐上报工作;负责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审核上报工作。
评定小组下设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处负责办理日常工作。
各分院、各学生班级应分别成立国家奖助学金评定小组,负责本分院国家奖学金推荐工作;负责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初评和其它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评审中应遵循自下而上、逐级推荐的原则,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确保最符合条件的学生获得奖励和资助。
(一)学生处依据教育部、吉林省教育厅的名额分配计划,拟定评选通知在校园网公布,分院按通知要求作好相应的申请、评选宣传工作,确保评选信息的公开和透明。
(二)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申请者填写《长春理工大学光电信息学院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长春理工大学光电信息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长春理工大学光电信息学院国家助学金申请审批表》,如实说明申请事由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三)国家奖学金由各分院推荐候选人。由学院奖助学金评定小组统一评选,公示无异议后由学院上报教育厅审批,教育部最后确定受奖学生。
(四)国家励志奖学金经班级民主评议后报分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定小组初评,分院内公示(3天),无异议后报学院奖助学金评定小组审核,学院统一公示(5天)无异议后,报吉林省教育厅审批,确定为受奖助学生。
(五)国家助学金由各学生班级国家奖助学金评定小组负责初评,班级公示(1天)无异议后上报分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定小组复核,分院复核公示(3天)无异议后,上报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定小组审批,学院统一公示(5天)无异议后,确定为受助学生。
 
第五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  学院收到国家划拨的经费后15个工作日内将奖助学金发放给受奖助学生。
第十五条  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同学由学院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国家励志奖学金由学院颁发学院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六条  学院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吉林省教育厅、财政厅的相关规定,对国家奖学金实行专款专用,及时发放给获得奖励的学生,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同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凡获得国家奖学金者,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凡申请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
凡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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