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课时酬金标准及工作量计算有关规定(试行)
发表时间:2017-12-21 11:04编辑:院长办公室
为提高教师教学工作的积极性,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科学评价教师教学工作量,在2006年我院颁发的关于《长春理工大学光电信息学院教师课时酬金标准及工作量计算办法》及《长春理工大学光电信息学院专职专任教师工作量规定(试行)》的基础上,经过二年的试运行,现结合实际,对教师课时酬金相关规定予以重新修订,制定《长春理工大学光电信息学院教师课时酬金有关规定》。
一、标准课时及工作量
为一个标准班上课,完成规定的各教学环节,一个课内学时为一个标准学时,不同类型的课程,不同规模的编班人数,按规定的计算办法折算为标准课时。按照标准课时和相关规定进行的相应数学运算计算出工作量。工作量每年核算一次。
二、外聘兼职教师课时酬金标准及工作量计算办法
(一)标准课时费(元),用C0表示
 

   职  称
学  科
正  高 副  高 讲  师 助  教
制   图 70 65 60 55
文、理、工、外语 65 60 55 50
体   育 60 55 50 45
    
(二)工作量及酬金计算方法
    按照理论、实验和实习课进行分类、折算,具体如下:
1.理论课工作量
(1)讲课工作量     G1=L          其中:L---为授课标准学时
      (2)批改作业工作量
基础课要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必须写入教学日历)进行布置作业,并及时批改,由各分院(部)主管教学副院长或院长助理负责审核,避免随意性和盲目性。
批改作业量按次数计算  
 G2=XP         P ---为批改作业次数
 

X 0.3 0.4 0.5 0.6 0.7
班  数 1 2 3 4 5
2.实验课工作量
(1)指导实验工作量               其中:  S——实验学时
G3=S×(R/X1)×0.4                   R——学生人数
X1——每组学生数
(2)准备实验工作量                          
       G4= G3×X2
 

系  数
学  科
X1 X2
计算机文化基础 20 0.1
基础实验(含计算机专业基础) 12 0.1
专业基础实验(含计算机专业) 10 0.15
专业实验 8 0.2
 
一次实验课每名教师最多带两组。
(3)批改实验报告工作量
       G5=T×[0.4+(N-1)×0.15]
 T——实验题目数    N----班级数
(4)实验工作总量
G6=G3+G4+G5
3.实习课工作量
(1)认识实习工作量(每班指导教师1名)
G7=Z×N×X3         其中  Z——周数
          X3——校内  X3=4,市内X3=6
(2)生产实习工作量(每班指导教师2名)
G8=Z×N×X4  
X4——校内  X4=6,市内X4=8
(3)课程设计、电工、电子、计算机实习工作量(每班指导教师2名)
G9=Z×N×8
(4)科研训练、学年论文工作量(每名教师指导8——10名学生)
G10=Z×R×0.8
(5)毕业设计(论文)酬金
 

          职 称
学  科
正  高 副  高 讲  师
文    科 400元/生 380元/生 360元/生
理、工科 450元/生 430元/生 410元/生
材料费,每个理科学生50元,文科学生30元,由各分院集中使用。
毕业答辩费,按每名毕业生50元计算。
有副导师的参照学院内部专职专任教师管理办法。
4.理论、实验和实习课的酬金计算
(1)理论课的酬金计算公式为    C=L(C0+5(N-1))
(2)实验、实习课的酬金计算公式为    工作量(G)*课时标准C0
三、专职专任教师工作量标准和工作量、酬金计算办法
(一)理论课工作量
专任理论课教师每学年完成工作量280学时。
1.理论课工作量      G1= L[1+0.1(N-1)     其中:L---为授课学时
(1)批改作业工作量
基础课要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必须写入教学日历)进行布置作业,并及时批改,由各分院(部)主管教学院长负责审核,避免随意性和盲目性。
批改作业量按次数计算  
 G2=XP         P ---为批改作业次数
 

X 0.3 0.4 0.5 0.6 0.7
班  数 1 2 3 4 5
 
(2)基础教学部的大学物理和数学课,在课程开课期间,原则上两个校区同时安排工作量不满的助教进行辅导、答疑(如果不是助教则视为助教标准),每周二次,每次按2个学时计算教师工作量。
(二)实验课工作量
专任实验教师每学年完成工作量310学时
1.指导实验工作量             其中:  S——实验学时
G3=S×(R/X1)×0.4                 R——学生人数
X1——每组学生数
2.准备实验工作量                     G4= G3×X2

系  数
学  科
X1 X2
计算机文化基础 20 0.1
基础实验(含计算机专业基础) 12 0.1
专业基础实验(含计算机专业) 10 0.15
专业实验 8 0.2
 
一次实验课每名教师最多带两组。
3.批改实验报告工作量
       G5=T×[0.4+(N-1)×0.15]
       T——实验题目数    N—班级数
4. 实验工作总量
G6=G3+G4+G5
(三)实习课工作量
1.认识实习工作量(每班指导教师1名)
G7=Z×N×X3         其中  Z——周数
          X3——校内  X3=4,市内X3=6
2.生产实习工作量(每班指导教师2名)
G8=Z×N×X4  
X4——校内  X4=6,市内X4=8
3.课程设计、电工、电子、计算机实习工作量(每班指导教师2名)
G9=Z×N×8
4.科研训练、学年论文工作量(每名教师指导8——10名学生)
G10=Z×R×0.8
5.专职专任教师毕业设计(论文)工作量
文科G11 =Z×R×0.8   ;理科G11 =Z×R×1.0
6.与毕业论文(设计)相关的工作量
教师每指导一名学生毕业论文(设计),文科、理科均按照12周计算。
以导师挂名,指定副导师带学生论文,酬金标准按导师的下一级职称标准计算。
(1)如果导师和副导师均为外聘或均为专职专任教师,分配比例为4:6;
(2)如果导师为外聘教师(含执行外聘标准的教师),副导师为我院专职专任教师,则导师执行下一级职称标准的0.4,副导师按院内标准的0.6计算工作量;
(3)导师指导学生不超过8名,指导副导师不超过2名,副导师指导学生不超过6名;
    (4)导师:讲师以上职称,指导副导师的为副高以上职称;
副导师:助教或已毕业的研究生;
    (5)导师的主要职责是帮助副导师确定学生论文题目,经常与副导师沟通,对学生毕业论文进行审查定稿。
(四)教学兼任行政或行政兼任教学工作的工作量
1.教师与行政职务双重身份的(分院院长、基础教学部主任等)每学期授课周课时工作量不要超过6学时,课时费按外聘教师计算,超过的部分学院不予核定报酬。
2.教学质量监控中心专家每周平均课时量不要超过2学时,课时费按外聘教师计算,超过2学时的部分学院不予核定报酬。
3.学院一般行政人员兼课的,周课时不要超过2学时,课时酬金按院内超课时标准计算,超过2学时的部分学院不予核定报酬。
4.导师制中工作量计算办法,导师每指导1名青年教师,每年计15学时工作量。
 (五)专职专任教师、专职专任实验教师超课时工作量酬金按下表计算
 

       职称
酬  金
正  高 副  高 讲   师 其他人员
课时费 40元/学时 30元/学时 20元/学时 15元/学时
 
(六)与考试相关的工作量
1.每出一套考试课程的试卷(A、B卷)按100元计发现金。
2.每评一份试卷按2元计发现金。
3.在期末考试或补考期间,教师监考,每人监考一次计发现金10元。
 (七)选聘教师的相关规定
1.加强教师选聘的计划性。各教学单位在每个学期结束前按照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将下个学期正常教学所需要的教师数、质量(外聘和自有)情况上报教务处汇总,报人事处审核、由人事处在网站上公示,无疑义后院领导批准实施。
2.科学合理选聘教师。本着既保证教学质量,又能提高效益的原则,合理选用教师。各教学单位根据教学的实际需求,以“实用、经济”为主,科学合理地安排授课人员。
(八)教师工作量的要求
根据我院教学实际,为增加专职专任教师收入,降低学院办学成本,调动专职专任教师积极性,对于教学经验丰富的基础课教师每学年可以安排480学时以上工作量,各分院专业课教师和专业基础课教师可以安排430学时以上工作量。为把工作量落到实处,便于考核和检查,体现“按劳取酬”和“公正、公平”的原则,根据教师来院从教时间(试用期不计算在内),对教师工作量作如下规定:
1.来院工作第一学期
(1)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教师:周工作量不低于6.83学时(年280);
(2)有工作经历的应届毕业研究生:周工作量不低于6.34学时(年260)。
(3)无工作经历的应届毕业研究生:周工作量不低于5.85学时(年240);
2.来院工作第二学期
(1)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教师:周工作量不低于8.05学时(年330);
(2)有工作经历的应届毕业研究生:周工作量不得低于7.32学时(年300);
(3)无工作经历的应届毕业研究生:周工作量不低于6.83学时(年280);
3.来院工作第三个学期
基础理论课教师平均周工作量不低于9.27学时(年380),专业理论课教师平均周工作量不低于8.78学时(年360),实验教师平均周工作量不低于10.24学时(年420)。
4.来院工作第四学期
基础理论课教师平均周工作量不低于10.49学时(年430),专业理论课教师平均周工作量不低于9.76学时(年400),实验教师平均周工作量不低于11.46学时(年470)。
5.对于来院工作时间四个学期以上
基础理论课教师平均周工作量不低于11.71学时(年480),专业理论课教师平均周工作量不低于39.09学时(年430),实验教师平均周工作量不低于12.93学时(年530)。
6.对于新办的专业的专职专任教师,其工作量可不按上述规定执行,由各教学单位自行掌握,但要保障同等教师之间的工作量基本平衡。
7.因学院工作安排的原因使部分教师没有完成工作量的,按完成工作量处理。
 (九)  相关奖惩
学院人事处每年要对教学单位教师工作量安排情况进行核查,依据教学单位工作量安排情况向学院提出奖惩意见(具体奖惩办法另行制订)。
1.单位奖惩
奖:对于专职专任教师工作量按上述规定安排饱满合理,既保证了教学质量的要求,又降低了教学成本,综合测算效益好的单位,学院将视情况给予物资和精神奖励。
惩:对于未按上述规定安排教师工作量的单位,学院将追查原因,对该单位及其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并在年度考核中取消该单位及其负责人的评“优”资格,视情况扣发该单位及负责人年终奖金,以弥补因安排不当造成的人力资源浪费和教学成本的增加。
2.个人奖惩
奖:对于高质量完成工作量的教师,学院除按规定支付超课时报酬外,还将在教师晋升专业技术职称、年度评优、个人荣誉以及其他精神、物资奖励方面优先考虑。
惩:对于没有完成工作量的教师,学院将按未完成工作量的比例扣发当年年终奖金;对于单位已经安排工作任务,教师拒绝接受的,学院将视情况调整其工作岗位、工资待遇直至解除聘用合同;对于已经接受工作任务,但督导信息每学年三次以上(包括三次)反映教学效果不佳的教师,经学院教学质量监控中心、教务处、人事处组成联合考查组听课确认其不能胜任岗位工作的,学院将解除聘用合同。
四、本办法从2017年起实行。
五、本办法由教务处、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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