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职教师聘任和管理暂行办法
发表时间:2017-12-21 10:58编辑:院长办公室
为提高我院的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保证学院教学工作的正常进行,加强对兼职教师的管理,现对兼职教师的聘任和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办法。
一、 聘任原则
1.各教学单位按教学计划进行教学安排时,开课教师数量不足,且课程所在专业(教研室)教师平均教学工作量超过该专业教研室额定工作量120%及以上。
2.紧缺急需的专业课教师和公共课教师。
3.课程师资力量相对薄弱,急需提高教学水平。
4.其他特殊情况。
5.聘请院外兼职教师,要严格考察拟聘人员的综合素质和学术水平,确保质量和聘任工作的严肃性,为学院建设和发展服务。
6.受聘人愿意履行职责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关心独立学院的建设和发展,积极探讨学院的管理与教学模式,积极主动研究本院的培养方案,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努力使教学方法具有适应性、灵活性、创新性和针对性,做到因材施教。
7.原则上聘任的专业技术职务系列应与原系列相同,一般不能高于受聘人原有的专业技术职务。
   二、聘任条件
兼职教师聘任的条件:
1.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爱岗敬业,为人师表,具备高校教师的基本素质和修养,并有教师资格证;
2. 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和敬业精神,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和敬业精神,能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全部教学过程,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身体健康。
3.主讲教师一般应该具有高校系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硕士及以上学位,并具有所聘教学岗位必须的教学能力,所担任的课程,要为大学本科学生讲授一轮以上,且教学效果良好。
4.实践教学环节指导教师,一般应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并具有相应专业的实践经历和经验。
5.愿意为我院教学等方面的发展作贡献,做到不迟到、不早退,按时上下课,认真履行教师职责,做到既教书又育人。
6.行业、企业一线工程师、高级管理人员条件可适当放宽。
   三、工作职责
兼职教师应在人才培养、学科建设等方面为学院教育事业发展提供咨询服务和开展合作研究,积极为我院荐才引才,努力为学院拓宽各种办学资源。
1.每年定期或不定期地来校为本科生举办专题讲座、作学术报告或讲授高水平的专业课程,或者与我校合作申报科研项目、开展科学研究,并以我校名义发表学术论文、编写教材和专著等。
2.一般兼职教师可担任课程讲授,也可担任实验、实习及毕业设计(论文)的指导任务。
3.履行聘任合同规定的其它职责。
   四、待遇及权利
1.一般兼职教师的酬金按《长春理工大学光电信息学院教师课时酬金标准及工作量计算暂行办法》的通知执行。
2.对为我院改革与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受聘人员,学校将另外予以嘉奖。
3.受聘人员在聘期内可以我校兼职教师的名义参加学术活动,或为社会提供技术咨询服务,但不得从事违反法律法规和损害学院利益的活动。
   五、聘任程序
1.各教学单位每学期期末根据教学计划统筹制定下一学期本单位外聘教师计划,并与第18周前将下一学期兼职教师聘用计划报教务处审批备案。兼职教师人选,要经各教学单位教学委员会集体研究确定。
2.新学期开学2周内,将本学期兼职教师聘用情况报教务处。并同时将兼职教师的《身份证》、《高校教师资格证书》、《毕业证书》、《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聘任证书》扫描件报送教务处,同时教学单位留存备案。
3.各教学单位要建立兼职教师档案。
   六、聘后管理
1.受聘人员来院从事教学工作有关具体事宜由具体聘任单位负责安排,聘期一般为一个学期,对受聘人员发教学任务书,聘任期满后各分院、部进行考核,考核合格者可以续聘。
2.具体聘任单位应积极主动地与受聘人员保持密切联系,并指派专人负责兼职教师的聘任和后续管理服务工作。
3.聘请单位要与聘任教师签订聘任协议,明确兼职教师的具体工作任务和相关待遇。
4.所聘人员因各种原因不能履行职责或工作中发生严重失职造成不良影响的,所在单位应及时报教务处,经查属实者,应予以解聘。
5.所聘人员聘期结束时聘请单位要对其工作进行考核,并写出书面总结,报教务处备案,作为今后续聘的主要依据 。
   七、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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