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科级干部选拔聘用与解聘办法
发表时间:2012-05-21 11:14编辑:admin
为加强干部队伍建设,择优选拔处、科级骨干力量,优化干部队伍结构,形成富有生机与活力,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有计划、有步骤地建设一支适应民营机制需求的干部队伍,实现处、科级干部选拔聘用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特制定本办法。
一、干部工作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认真贯彻执行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按照“扩大民主、完善考核、推进交流、加强监督”的总体思路,认真落实群众在干部选拔使用工作中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不断推进我院干部队伍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充分调动广大干部的积极性。
(二)重点选拔一批爱校如家,责任心强,业务突出,组织能力强,团队意识强,勇于奉献,勤政廉洁的中青年干部,为学院的教育改革与发展提供坚强的可持续发展的人才保证。
二、任免原则
(一)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
(二)群众公认、注重实绩、注重能力原则;
(三)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四)民主集中制原则。
三、聘用的基本条件
(一)政治、思想、能力与身体素质方面的条件
1、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积极落实学院决议,立场坚定,能够运用科学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指导工作实践。
2、有强烈事业心和责任感,爱岗敬业,了解和熟悉拟聘岗位工作,热心为师生服务,作风踏实,热爱学院,不谋私利,勇于奉献。
3、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管理能力和协调能力,思想解放,勇于开拓新局面,敢于负责地开展工作,遇到问题不等、靠、推、扯,积极主动为学院发展知难而进。
4、实事求是、勤政廉洁、坚持原则、公道正派、襟怀坦白、以身作则、联系群众、团结同志。
5、自觉坚持和维护民主集中制,作风民主,有大局意识和全局观念,言行一致,说老实话、办老实事,自觉遵守学院的各项制度。
6、有较强的语言和文字表达及社交能力,能够独立开展工作,身体健康,能承担繁重的领导工作。
(二)职务、专业技术职称、学历、年龄等方面的条件
1、年终考核要求:近2年年终考核等次为称职以上者,其中一年必须为优秀。
2、任职要求:在同一岗位任职满两年以上的。
3、政治要求:被聘为党务系统各部门以及院长办公室、人事处、保卫处、学生工作部(处)等正处级领导岗位者,必须是具有3年以上党龄的中共党员。
4、年龄要求:聘用处级干部,男干部年龄要在55周岁以下,女干部年龄要在50周岁以下;聘用科级干部,男年龄要在45周岁以下,女年龄要在40周岁以下。教学单位干部年龄条件可适当放宽。
5、除具备相关条件外,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聘用为正处级干部
(1)现职正处级干部。
(2)任职满2年以上的副处级干部且具有全日制普通高校大学        本科(含大学普通班)以上学历(非全日制普通高校大学本科学历从严掌握)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6、除具备相关条件外,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聘为副处级干部
(1)现职副处级或担任过副处级职务的干部。
(2)一般应具有全日制普通高校大学本科学历含大学普通班(非全日制普通高校大学本科学历从严掌握)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并任职满2年以上的正科级干部。
7、除具备相关条件外,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聘为正科级干部
 (1)现职正科级或担任过正科级职务的干部。
 (2)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在副科级岗位任职满2年以上者。
8、除具备相关条件外,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聘为副科级干部
 (1)现职副科级或担任过副科级职务的干部。
 (2)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
 (3)全日制普通高校大学本科毕业且在我院连续工作满2年以上者。
9、聘为教学单位正处级领导干部原则上要有正高级职称,其他处级岗位应有副高级以上职称。
 四、聘任及解聘程序
   (一)根据岗位空缺,由所在单位或学院主管领导提出拟聘意见;根据工作情况、表现,以及年终考核中民主测评群众满意票不超过三分之二的,由本单位或学院领导提出解聘或转岗意见。
   (二)学院组织部、人事处联合组成考核评价组,对拟聘人员提出考核评价意见。
(三)在相应的范围内进行民主评议;民主评议超过三分之二满意的,提交院领导班子会议讨论。
(四)学院领导班子研究确定聘任或解聘。
   (五)由人事处负责起草相关聘任或解聘文件。
    五、说明与要求
(一)拟聘任人员要在一定范围内述职,拟聘的副处级以上及机关副科级以上人员要在学院中层以上干部会议上述职,其他人员要在本单位、本部门全体人员大会上述职。述职内容:工作经历、业绩及任期内的工作目标与主要工作思路。
(二)干部群众根据述职和平时掌握情况进行民主评议(投票),称职票数达不到2/3的,不列为拟聘人选。
(三)用人单位要向人事处递交拟聘人员的书面推荐材料(包含德、能、勤、绩、廉等方面);拟解聘人员要提递解聘理由(书面)。
(四)所有聘用或解聘人员,自宣布之日起3日内,做好工作交接。
六、聘用或解聘的待遇
聘用或解聘人员的待遇,均从发文的下月起执行学院规定的相应工资标准。
七、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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