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关于学院展开“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自查通知

发布时间:2018-08-28 阅读次数: 次 教务处
       各教学单位: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严厉查处高等学校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的通知》(教督厅函〔2018〕6号)(附件1)文件要求,我校将开展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的专项检查工作,要求如下:
       一、切实提高认识,加强教育宣传
       各教学单位要认真学习文件精神,充分认识严厉查处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健全制度机制,强化学风建设,严格论文审查,严厉查处学位论文买卖、代写等作假行为。通过网站、两微一博等手段广泛宣传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危害和典型案例,曝光查处的违法违规行为,引导教师、学生自觉抵制学位论文作假行为。
      二、强化监督检查,严格责任落实
      各教学单位要在本单位网站首页公布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处理举报电话,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举报。开展本单位的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的专项检查,毕业设计(论文)工作领导小组对近十年的毕业设计(论文)进行抽查,及时摸排并报告论文买卖、代写信息和行为。指导教师是查处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的第一责任人,对所指导学生的毕业设计(论文)的原创性进行自查。
       三、完善工作机制,严肃责任追究
       各教学单位要认真落实《长春理工大学光电信息学院毕业设计(论文)工作条例》《长春理工大学光电信息学院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的实施细则》要求,加强学风建设,强化学术诚信教育,明确工作职责,健全考评体系,完善查处办法,规范查处程序,加大惩戒力度。
       对不履行主体责任,出现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的单位,学校将对负有直接责任的单位负责人问责。对履职不力、所指导学生的学位论文存在买卖、代写情形的指导教师,要追究其失职责任。对参与购买、代写学位论文的学生,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已经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依法予以撤销。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应当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学术不端举报电话:0431-81863080
教务处
2018.8.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