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理工大学光电信息学院《校园治安秩序管理规定》
发表时间:2012-05-30 14:59编辑:保卫处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良好的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学院财产安全和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校园内活动的人员和单位,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违反校园治安管理规定尚不够追究法律责任的,按本规定处罚,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移交公安、司法机关处罚。
第四条  校园治安管理实行教育为主、处罚为辅原则。
第二章  管理措施和实施办法
第五条  校园治安秩序的管理由学院保卫处负责执行。学院师生员工和各部门、各单位应积极配合保卫处做好校园治安秩序管理工作。
第六条  对违反校园治安管理的人采取教育和处罚相结合的办法。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校外人员责令其离开校园。本院师生员工由保卫处通报学院相关部门按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或学籍处分。触犯法律的经学院批准后移交公安司法机关处罚。
第七条  违反校园治安秩序管理所得的财物退回原主,所使用的工具和查获的违禁品予以没收。
第八条  因违反校园治安秩序管理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由违反者承担相应费用或赔偿损失,双方都有责任的,按责任大小,分别承担。
第九条  醉酒的人违反校园治安秩序管理的,应予处罚。醉酒的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安全有威胁的,应当将其强制约束到酒醒。
第十条  一人有两种以上违反校园治安秩序管理行为的,分别裁决,合并执行。
第十一条  二人以上共同违反校园治安秩序管理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处罚。教唆或者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校园治安秩序管理的,按照其所教唆、胁迫、诱骗的行为处罚。
第十二条  单位违反校园治安秩序管理的,除处罚直接责任人外,对负有责任的单位领导同时处罚。
第十三条  违反校园治安秩序管理,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从轻或免予处罚:
(一)情节特别轻微的;
(二)主动承认错误、及时改正并积极赔偿损失的;
(三)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工作的。
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从重处罚:
(一)情节恶劣、后果较重的;
(二)纠集、唆使他人违反校园治安秩序管理规定的;
(三)对相关人员打击报复的;
(四)屡教不改的;
(五)无理取闹或打骂执行公务人员的。
第十五条  从轻是指按照错责相适应原则,对当事人降低一格处罚。从重是指比照当事人应受处罚的程度高一格执行,但最高不得超过本规定的处罚上限。
第十六条  积极整改本单位重大安全隐患成效显著的,对学院安全稳定做出突出贡献的,给予表彰。
第三章  校园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七条  校门秩序管理规定
(一)禁止翻越围墙、护栏进入校园;
(二)机动车辆凭《车辆通行证》进入校园,并按指定位置停放。外来车辆因事需要进入校园的,要在校门办理登记手续,经允许后方可入校;
(三)携带贵重物品出校者,公共财物、私人物品须持有所在部门、单位负责人开具的证明,在门卫处登记备案,经核实后放行。
(四)接受师生员工个人邀请进入学院的校外人员,履行登记手续后方可进入;
(五)新闻记者进入学院采访,必须持有记者证和采访介绍信,须经学院办公室许可,履行入校登记手续,方可进入采访;
(六)未经允许,不得在校园内张贴、书写、悬挂、摆放宣传品;
(七)禁止在校门区域进行经商活动;
违反上述规定的,保卫处有权拒绝有关人员、车辆入校,已经进入校园的责令其离开校园。
第十八条  校园交通秩序管理规定
(一)    出租车以下情况进入校园,须经保卫处批准。
1.携带大件物品必须利用车辆运输的;
2.因伤、病等原因不能行走,必须利用车辆接送的;
3.特殊情况需要乘出租车入校的,必须事先说明情况。
(二)进入校园的出租车必须由乘车人到门卫室登记后进入校园,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严禁在校内停车待客或空驶找活,不得在校门处逗留;
(三)机动车辆进入校园应缓速慢行,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注意避让行人,禁止在校园内鸣笛;
(四)进入校园的机动车辆必须服从校园交通管理,严格按照交通指示标志行驶和停靠,严禁在上班期间在行政办公楼前停车,不得影响其他车辆的正常行驶和堵塞交通;
(五)学生驾驶机动车和摩托车必须证件齐全,并服从保卫处的管理,否则将取消其在校园内行驶的资格;
(六)严禁无证驾驶和酒后驾车,禁止在校园内练车;
(七)校园内禁止骑自行车带人,不得高速骑车,不得有相互追逐、曲线绕行、双手撒把等危险行为;
(八)严禁在校园道路上堆放物品、设置障碍,禁止在校园道路上进行体育、娱乐和其它影响交通的活动;
违反上述规定的,保卫处有权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处罚。
第十九条  集体宿舍安全管理规定
(一)学生出入宿舍时,应主动出示学生证。携带贵重物品出楼,应自觉接受门卫检查,经核实登记后放行;
(二)教师、员工因公事需要进入宿舍的,须经宿舍管理部门同意,并在门卫处登记;
(三)外来人员不得进入学生宿舍。学生会客应在会客室(舍务办公室)进行;
(四)各寝室的寝室长是兼职安全员,负责本寝室的安全工作;
(五)最后离开寝室的人要关好窗、锁好门;
(六)要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贵重物品,不得在室内存放较大额度现金;
(七)不准将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带入宿舍;
(八)不准在寝室内酗酒、赌博或保存、传播、观看淫秽物品,不得进行妨碍他人休息的活动;
(九)不准私自留宿非本寝室以外的人员在寝室住宿;
(十)按时熄灯,熄灯后禁止喧闹和进行影响他人休息的活动;
(十一)严禁躺在床上吸烟;
(十二)严禁私接电源,熄灯后不得使用明火照明;
(十三)严禁使用电炉子、电热棒、电热杯、电饭锅、电水壶、电暖气、电热风等电热器具;
(十四)电气设备发生故障应由电工进行维修,不准自行修理;
(十五)不准使用酒精炉、煤气罐;
(十六)不准存放和使用易燃易爆物品;
(十七)严禁焚烧纸张和其它物品;
(十八)爱护消防器材,不得损坏、挪动。
集体宿舍包括学生宿舍、教工宿舍等学院统一管理的集中住宿场所。
违反上述规定的,保卫处有权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处罚,对造成后果的上报学院处理。
第二十条  校园经营秩序管理规定
(一)除学院允许开办的经营场所外,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校园内从事餐饮供应、商品买卖、加工修理、文化服务等经营性活动;
(二) 校园经营场所必须符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治安管理规定和行业安全管理规定;
(三) 校园营业场所不得为色情、赌博、电子游戏活动提供服务,不得传播、复制、展示反动、淫秽、迷信物品;
(四) 校园经营场所不得出售酒类,不得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个人加工、制作的食品、饮料;
(五) 未经允许不得在校园内张贴、散发、悬挂、摆放广告等宣传品。不得使用大功率音响妨碍他人学习、工作和休息
(六) 严禁在校园道路、食堂、学生宿舍、办公室等公共场所流动经商、兜售商品,未经允许不准露天摆摊出售商品;
违反上述规定的,保卫处有权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没收经营物品、责令停止经营活动。
第二十一条  校园集会活动管理规定
(一)在校园内举办文艺演出、体育竞赛、讲演讲座等集会活动,应根据“谁主办谁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主办部门、单位落实好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确保参与活动的人员安全;
(二)未经学院领导批准,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向校外单位或个人出借学院设施、场地。批准举办各类活动的,要在保卫处备案,由联系的部门或单位制定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确保活动安全;
(三)举办校园集会活动应遵守下列程序:
1.学院各部门、单位、群众团体举办大规模活动,要提前写出申请,由部门、单位负责人签字,经学院领导批准后进行;各部门、单位及其所属部门举办规模较小的活动,必须经本单位领导批准,并在学院允许举办活动的时间、地点举办;
2.有关领导批准后,应提前3天将举办活动的内容、时间、地点、人数、负责人及安全防范措施等送保卫处备案,经保卫处批准后方可举办;
3.举办活动的单位必须指派安全负责人,负责查验票证,维护场内秩序;
4.举办活动单位要有主要领导现场负责,保持良好的场内秩序,并在入场后宣布有关安全规定和退场顺序;
5.举办活动的单位应通知相关部门参加,做好疏散门开启、电气保障等工作;
6.保卫处将根据活动规模适当安排保卫力量,做好活动现场的保卫工作。
(四)举办校园集会性活动应遵守下列规定:
1.严禁从事封建迷信和有碍身心健康的活动;
2.严禁赌博,严禁放映、展示具有色情、反动内容的活动;
3.严禁从事带有邪教色彩和有悖于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的活动;
4.严禁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不得违反防火安全规定;
5.未经主管领导批准以及未在保卫处备案,不得在校园内举办营业性舞会、录像放映等娱乐活动,更不得向校外人员售票。
6、学生社团组织的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校规校纪,保证不干扰学院正常秩序和妨碍公共安全;不得从事、参与带有政治色彩的非法活动,不得搞宗教或封建迷信活动;
违反上述规定的,保卫处有权责令停止活动。
第二十二条  驻校建筑施工单位安全管理规定
(一)驻校建筑施工单位及施工人员必须服从保卫处的管理,建筑施工单位负责人必须给予积极配合;
(二)保卫处将对各建筑施工单位分别确定专人负责,对治安、防火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
(三)各建筑施工单位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必须做好治安、防火安全工作。对施工人员要按时进行遵纪守法和安全教育,并对其行为负有管理、教育责任;
(四)各建筑施工单位要在施工前到保卫处签订治安保证书和防火安全责任书;
(五)各建筑施工单位招聘施工人员要严格把关,必须在进驻校园3日内将施工人员名单报保卫处备案,并办理人员暂住登记和校园临时出入证等相关证件。对临时聘用的施工人员要随来随报;
(六)各建筑施工单位出入校门的车辆,必须到保卫处办理《车辆通行证》,并服从门卫检查,经检查后方可出入校门;
(七)施工人员不得随意离开工地到校园内活动,严禁出入学生宿舍、公用楼和教学区。在校园内施工作业时,不得大声喧哗和打闹,不得损坏公物、树木、绿地。
违反上述规定的保卫处有权责令施工单位进行整改,并有权限制违反规定的工人进入校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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